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行政法律行為基本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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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行為基本理論
(一)行政法律行為的特征
1.廣義行政行為包括行政法律行為(狹義行政行為)和行政事實行為。
2.行政(法律)行為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從屬法律性:任何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jù)。
(2)裁量性:立法機關在立法時會給行政機關設定裁量空間,以便其能靈活地處理新的行政關系。
(3)單方意志性
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只要是在憲法、組織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授權范圍內(nèi),即可自行決定和直接實施,而無需與行政相對方協(xié)商或征得其同意。
(4)效力先定性
行政行為一經(jīng)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規(guī)定,未被國家有權機關依法宣布為違法無效之前,對行政機關本身和行政相對方以及其他國家機關具有約束力,任何個人或團體都必須遵守和服從。
(5)強制性
行政主體代表國家以國家名義實施的行為,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實施的保障。
(二)行政法律行為的效力
1.確定力
(1)對于行政主體來說,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隨意改變其行為內(nèi)容,或就同一事項重新作出行為;
(2)對于行政相對方來說,不得否認行政行為的內(nèi)容或隨意改變行為的內(nèi)容,非依法也不得請求改變行政行為。
2.拘束力
行政行為成立后,即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產(chǎn)生法律上的約束力,有關人員或組織必須遵守、服從。
3.公定力
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論合法還是違法,都推定為合法有效,相關當事人都應當先予以遵守和服從。
4.執(zhí)行力
行政行為生效后,行政主體依法有權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nèi)容得以實現(xiàn)。
(三)行政行為的分類
1.基本分類
分類標準 | 分類 | 舉例 |
行政行為的適用與效力作用的對象范圍 | 內(nèi)部行政行為 | 行政處分 |
外部行政行為 | 行政許可 | |
行政行為的對象是否特定 | 抽象行政行為 | 稅務機關制定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 |
具體行政行為 |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為 | |
行政行為受法律規(guī)范拘束的程度 | 羈束行政行為 | 稅務機關征稅只能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征稅范圍、征稅對象以及稅種、種目、稅率來進行稅收征管,稅務機關沒有選擇、裁量的余地 |
裁量行政行為 | 行政機關在法定幅度內(nèi)決定具體的罰款數(shù)額 |
行政主體是否可以主動作出行政行為 | 依職權的行政行為 | 稅務機關征稅行為、行政強制行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為 |
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 頒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經(jīng)營許可證 | |
行政行為成立時參與意思表示的當事人數(shù)目 | 單方行政行為 | 行政處罰行為 |
雙方行政行為 | 行政委托行為、行政合同行為 | |
行政行為是否應當具備一定的法定形式 | 要式行政行為 | 強制執(zhí)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行政強制法》規(guī)定的法定事項內(nèi)容 |
非要式行政行為 | 公安機關對酗酒的人采取強制約束的行為 | |
行政行為作為方式表現(xiàn) | 作為行政行為 | 行政獎勵、行政強制行為 |
不作為行政行為 | 相對人依法請求公安機關保護其人身安全,公安機關未予保護 | |
行政行為的內(nèi) 容對行政相對人是否有利 | 授益行政行為 | 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獎勵、確認或決定減稅免稅 |
損益行政行為 | 行政處罰,征稅、行政收費、行政強制行為 | |
行政權作用的表現(xiàn)方式和實施行政行為所形成的法律關系 | 行政立法行為 | 行政機關依法制定行政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以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 |
行政執(zhí)法行為 | 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監(jiān)督檢查等 | |
行政司法行為 | 行政調(diào)解、行政裁決、行政仲裁、行政復議等 |
2.行政終局裁決行為
(1)對于行政終局裁決行為,行政相對人不得向法院起訴;法院無權對行政終局裁決行為的合法性予以審查。
(2)行政終局裁決行為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設定。
3.國家行為(如國防和外交行為)
(1)行政相對人不得起訴;
(2)行政相對人因國家行為遭受的損失可通過國家補償?shù)耐緩降玫骄葷?/p>
(四)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
1.行政行為的主體應當合法;
2.行政行為應當在行政主體的權限范圍內(nèi)實施;
3.行政行為的內(nèi)容應當合法、適當;
4.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行為的無效、撤銷和廢止
情形 | 法律后果 | |
無效 | 行政行為存在明顯且嚴重瑕疵。例如《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沒有法定依據(jù),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處罰無效 | 自始無效:行政行為被宣布無效后,行政主體通過該行為從行政相對方獲得的一切均應返還相對方,所施以相對方的一切義務應取消,給相對方所造成的實際損失,應予賠償 |
撤銷 | (1)行政行為合法要件有瑕疵 (2)行政行為不適當 | (1)行政行為自被撤銷后失去法律效力,撤銷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 (2)行政行為撤銷后,行政主體與相對方根據(jù)過錯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包括賠償責任) |
廢止 | (1)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被依法修改、廢止或撤銷 (2)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 (3)行政行為已完成原定的目標、任務 | (1)行政行為廢止后,其效力從行為廢止之日起失效 (2)行政行為被廢止之前通過相應行為已給予相對方的權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給予;相對方依原行政行為已履行的義務不能要求行政機關返還利益,但可不再履行義務 (3)因行政行為的廢止給相對方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行政主體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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