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知識點:稅款征收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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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征收的措施
(1)由主管稅務機關調整應納稅額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凵米凿N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茈m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莅l(fā)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藜{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關聯企業(yè)納稅調整
納稅人與關聯企業(yè)業(yè)務往來時,應當按照獨立企業(yè)之間的業(yè)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yè)之間的業(yè)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3)責令繳納
對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扣押后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并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后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4)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前責令納稅人限期繳納應納稅額,在限期內發(fā)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5)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提供納稅擔?;驘o力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诳垩骸⒉榉饧{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規(guī)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6)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zhí)行措施:
?、贂嫱ㄖ溟_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诳垩?、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個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zhí)行措施的范圍之內。
【提示1】執(zhí)行范圍同稅收保全措施規(guī)定。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zhí)行。
【提示2】稅收保全措施并不是強制執(zhí)行措施的必經前置程序,有可能先保全再強制執(zhí)行,也有可能未保全,直接進入強制執(zhí)行程序。
(7)阻止出境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guī)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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