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實務》基礎考點: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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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人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科目第十一章第56講
【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人
1.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2.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請行政復議。
3.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發(fā)生合并、分立或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4.合伙企業(yè)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yè)為申請人,由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代表該企業(yè)參加行政復議。
【提示】
(1)其他合伙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請行政復議。
(2)上述規(guī)定以外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由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復議;沒有主要負責人的,由共同推選的其他成員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復議。
5.股份制企業(yè)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認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yè)合法權益的,可以以企業(yè)的名義申請行政復議。
6.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相對人,但其權利直接被該具體行政行為所剝奪、限制或者被賦予義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相對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單獨申請行政復議。
【提示】同一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超過5人的,應當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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