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票據權利時效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1)持票人對商業(yè)匯票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
(2)持票人對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2年;
(3)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5)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提示1
票據權利喪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權利。
提示2
第4、5種情況所指的追索權,不包括對“出票人、承兌人”的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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