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主要材料或原料提供方 | 計稅依據(jù) |
承攬人 | (1)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和原材料金額的,應(yīng)分別按“承攬合同”“買賣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shù),即為合同應(yīng)貼印花 (2)若合同中未分別記載,則應(yīng)就全部金額依照“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
定做人 | 由定做人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承攬人只提供輔助材料的加工合同,無論加工費和輔助材料金額是否分別記載,均以輔助材料與加工費的合計數(shù),依照“承攬合同”計稅貼花,對定做人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額不計稅貼花 |

柴老師
2024-09-26 16:06:47 852人瀏覽
在承攬人一欄里面提到的“原材料”,指的是由承攬人(即受托方)自己提供的材料,而非委托方提供的材料。當承攬人提供原材料時,如果合同中分別記載了加工費金額和原材料金額,那么應(yīng)分別按“承攬合同”和“買賣合同”計稅。如果合同中沒有分別記載,則全部金額按照“承攬合同”計稅。
每天努力,就會看到不一樣的自己,加油!相關(guān)答疑
-
2025-10-13
-
2025-09-12
-
2024-09-11
-
2024-09-02
-
2022-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