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工作日交易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均價,不得向上修正
老師這塊講的不是
特別細,我的理解是他倆取什么值?是較低還是較高值,因為說了和,然后不向上修正?請老師給出明確答案
問題來源:
(六)轉股價格
1.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fā)行可轉債的轉股價格應當不低于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發(fā)行人股票交易均價和前1個交易日均價,且不得向上修正。
2.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fā)行可轉債的轉股價格應當不低于認購邀請書發(fā)出前20個交易日發(fā)行人股票交易均價和前1個交易日均價,且不得向下修正。
3.發(fā)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后,因配股、增發(fā)、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變動的,應當同時調整轉股價格。
4.募集說明書約定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的,應當同時約定:
(1)轉股價格修正方案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且須經(jīng)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同意。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持有公司可轉換債券的股東應當回避。
(2)修正后的轉股價格不低于前項規(guī)定的股東大會召開日前20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黑老師
2021-07-30 02:59:52 5422人瀏覽
不得向上修正就是不得增加股票的價格,因為向不特定對象發(fā)行來向上修正轉股價格不利于中小股東行權,因為股價對于不特定對象來說轉股價格肯定是高的,所以不得再向上修正
給您一個愛的鼓勵,加油~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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