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區(qū)別,考試如何分辨?
經濟法(2024)>巧學基礎班-黃潔洵>民事法律行為概述>40分05秒>講義段ID: 8265878 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區(qū)別,考試如何分辨?
問題來源:

項目 | 是否為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 有/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 |
界定角度 | 是否一方意思表示即告成立 | 是否存在意思表示所針對的相對人 | |
典型 例子 | 遺囑行為 | ? |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
拋棄動產 | ? |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 |
撤銷權的行使 | ? |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 |
法定代理人的追認 | ? |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


王老師
2024-08-10 14:03:36 464人瀏覽
訴訟時效期間與除斥期間的區(qū)別如下:
(1)適用對象不同
①訴訟時效一般適用于債權請求權;
②除斥期間一般適用于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也可能適用于請求權(如受遺贈權)。
(2)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
①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訴訟時效,訴訟時效須由當事人主張后,人民法院才能審查;
②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可主動審查。
【相關鏈接1】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申請,人民法院不主動干預。
【相關鏈接2】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確認,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在訴訟或者仲裁程序中主動宣告其無效。
(3)法律效力不同
①訴訟時效屆滿只是讓債務人取得抗辯權,債權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
②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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