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判斷】是。
【理由】因為趙某是聰慧公司的控股股東,二者因股權控制關系構成一致行動人,二者的持股比例自始應合并計算;在聰慧公司已持有友倫科技7%股份時,趙某通過交易所集中競價系統(tǒng)購入友倫科技的股票在達到3%時即應履行自該事實發(fā)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內停止交易、報告和公告的義務。

劉老師
2024-08-10 10:44:46 233人瀏覽
當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5%時,需要進行權益變動報告,這是一次“大披露”。但在這個案例中,聰慧公司原本已持有友倫科技7%的股份,而趙某作為聰慧公司的控股股東,其增持行為應與聰慧公司的持股合并計算。因此,當趙某增持到3%時,他們合計持股就達到了10%,此時就應當停止交易并進行報告和公告。所以,一共5%的增持,多出2%是違規(gu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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