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利益是什么?如何影響保險合同有效性?
問題來源:
(2)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2)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單老師
2023-08-05 11:42:39 589人瀏覽
老師這里顯示的問題是第2問: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2)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1.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即使保險合同成立,因保險事故發(fā)生時陸某與張某已離婚,張某對陸某已不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無效。
也就是保險公司認為保險事故發(fā)生時陸某與張某已離婚,沒保險利益,所以保險合同無效,自己不用賠錢了。因為法律規(guī)定: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但投保人主張保險人退還扣減相應手續(xù)費后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法律規(guī)定: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張某)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張某的丈夫陸某)、子女、父母;③上述人員以外的與投保人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④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⑤與投保人之間不具有上述關系,但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
所以法律要求的是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只要有利益關系就行(即使事故發(fā)生時離婚了,不看事故發(fā)生時),保險合同就是有效的。所以保險公司認為的理由不成立,保險合同有效,保險公司得付錢。
這塊確實有點繞,同學再理解一下,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隨時提問,老師會為同學及時作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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