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盡出資義務股東權利限制詳解
什么時候適用不享有股東權利?什么時候適用股東未盡出資義務,公司可以根據(jù)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yōu)先認購權、剩余財產(chǎn)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合理限制又不等于完全限制,那就是享有股東權利?
問題來源:
【問題3】其他股東主張張某不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劉老師
2022-07-28 14:59:08 767人瀏覽
在股東應出資財產(chǎn)已辦理權屬變更,但未交付的情形下,一直在實際交付之前,是不享有股東權利的。
如果是已經(jīng)交付,但是沒有辦理權屬變更的情形下,也是屬于未盡出資義務,但是這種情形可以適用合理限制的規(guī)定。如果股東的出資財產(chǎn)為貨幣,那么就不需要考慮權屬變更的問題,只看交付,未按時交付的就是未盡出資義務也是可以合理限制的。合理限制的股東是享有股東權利的,只是對股東權利大小和利潤分配的數(shù)量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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