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發(fā)票匯率按照什么時間
納稅人按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fā)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
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guī)定:納稅人按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fā)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所以,企業(yè)出口商品不論以何種外幣結算,凡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有外匯匯率的,均按財務制度規(guī)定的匯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幣金額登記有關賬簿企業(yè)可以采用當月1日或當日的匯率作為記賬匯率(一般為中間價),確定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在一個年度內不得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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