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取得綜合所得,需辦匯算清繳的情形有哪些?
我們想要有經(jīng)濟來源,其方法是多種多樣的。除了通過簽訂勞動合同獲得報酬以外,還有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quán)使用費所得。但是綜合所得并不像在固定單位工作一樣,有人為我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而需要我們自行辦理匯算清繳。那么在會計實操中,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情形包括哪些?
問: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情形包括哪些?
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情形包括:
(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二)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quán)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三)納稅年度內(nèi)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
(四)納稅人申請退稅。
納稅人申請退稅,應當提供其在中國境內(nèi)開設(shè)的銀行賬戶,并在匯算清繳地就地辦理稅款退庫。
匯算清繳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本文來源:遼寧省稅務局,由東奧會計在線整理發(fā)布,轉(zhuǎn)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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