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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編 第十七章 刑事訴訟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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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教材 |
新教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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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 |
行 |
內(nèi)容 |
內(nèi)容 |
頁 |
行 |
|
355 |
15 |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 |
修改為:《刑事訴訟法》 |
37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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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
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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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原教材中“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
38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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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
11-23 |
“《刑事訴訟法》對證人作證……及其他福利待遇” |
全部刪除。 |
382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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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
倒數(shù)第3行 |
“傳喚證人、鑒定人”之后 |
修改為:“傳喚證人、鑒定人”之后 |
384 |
倒數(shù)第8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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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
倒數(shù)第15行 |
將“(3)指定辯護。指定辯護又稱刑事法律援助,” |
修改為:(3)指派辯護。指派辯護, |
385 |
倒數(shù)第20行 |
365 |
倒數(shù)第10行 |
將“根據(jù)規(guī)定”刪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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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
倒數(shù)第5行 |
將“此外”刪除 |
|
385 |
倒數(shù)第6行 | |
365 |
倒數(shù)第2-10行 |
將倒數(shù)第二段與第三段調(diào)換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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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68 |
倒數(shù)12-13行 |
“或法院的指定” |
修改為:“或法律援助機構(gòu)指派” |
389 |
24-25 | |
372 |
第13行 |
“2.期限” |
修改為:2.羈押、通知、訊問的期限 |
392 |
第14行 | |
372 |
第20行 |
“3.執(zhí)行” |
修改為:3.執(zhí)行機關(guān) |
392 |
第21行 | |
372 |
第23行 |
“公安機關(guān)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焙笤黾右欢危 |
增加: 4.拘留期限 公安機關(guān)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qū)徎蛘弑O(jiān)視居住。 |
392 |
倒數(shù)第9-15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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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
第9行 |
“并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后 |
增加:(四)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 ······ 檢察院偵查終結(jié)的案件,應(yīng)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
408-409 |
P408倒數(shù)第1-11行、P409第1-3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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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
第10行 |
將“(四)” |
修改為:(五) |
409 |
第4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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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400 |
倒數(shù)14行 |
將“本章閱讀法律法規(guī)文件”和“復習思考題”的位置互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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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421 |
420倒數(shù)第4行-421最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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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 |
倒數(shù)14行 |
本章閱讀法律法規(guī)文件
將“思考題內(nèi)容”與“本章閱讀法律法規(guī)文內(nèi)容”調(diào)換位置。 |
修改為: 附錄: 本章閱讀法律法規(guī)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guān)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2012年12月26日 |
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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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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