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額抵扣的特殊規(guī)定_2025年稅法一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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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項稅額抵扣的特殊規(guī)定(掌握)
(一)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辦法
自2012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液體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簡記“乳、酒、油”)的,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其購進農產品無論是否用于生產上述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均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有關規(guī)定抵扣。
(1)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不再憑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2)其他納稅人購進農產品,以及試點納稅人購進除農產品以外的貨物、勞務和服務,增值稅進項稅額仍按現行有關規(guī)定抵扣。
1.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貨物的核定扣除——作原料(3種方法核定)
(1)投入產出法:參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確定銷售單位數量貨物耗用外購農產品的數量(農產品單耗數量)。
當期農產品耗用數量=當期銷售貨物數量(不含采購除農產品以外的半成品生產的貨物數量)×農產品單耗數量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農產品耗用數量×平均購買單價×扣除率÷(1+扣除率)
(2)成本法:依據試點納稅人年度會計核算資料,計算確定耗用農產品的外購金額占生產成本的比例(農產品耗用率)。
農產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產的農產品外購金額÷上年生產成本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主營業(yè)務成本×農產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3)參照法:新辦的試點納稅人或者試點納稅人新增產品的,納稅人可參照所屬行業(yè)或者生產結構相近的其他試點納稅人確定農產品單耗數量或者農產品耗用率。
2.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的核定扣除——作商品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銷售農產品數量÷(1-損耗率)×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扣除率÷(1+扣除率)
損耗率=損耗數量÷購進數量
3.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的核定扣除(包括包裝物、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作其他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耗用農產品數量×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扣除率÷(1+扣除率)
(二)加計抵減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許先進制造業(yè)企業(yè)、集成電路企業(yè)、工業(yè)母機企業(yè)按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一定比例,抵減應納稅額。
1.相關行業(yè)及抵扣比例
行業(yè) | 具體要求 | 加計抵減比例 |
先進制造業(yè)[高新技術企業(yè)(含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中的制造業(yè)一般納稅人] | 采取清單管理 | 5% |
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生產、封測、裝備、材料企業(yè)的一般納稅人(簡稱“集成電路企業(yè)”) | 15% | |
符合條件的生產銷售先進工業(yè)母機主機、關鍵功能部件、數控系統(tǒng)(簡稱“先進工業(yè)母機產品”)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簡稱“工業(yè)母機企業(yè)”) |
2.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計算
(1)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一定比率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
按照現行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guī)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抵減比率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2)抵減方法。
以將納稅人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以下稱“抵減前的應納稅額”)抵減至0為限,未抵減完的,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3.其他抵減政策
(1)集成電路企業(yè)外購芯片對應的進項稅額,以及按照現行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2)加計抵減企業(yè)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
(3)加計抵減企業(yè)同時符合多項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可以擇優(yōu)選擇適用,但在同一期間不得疊加適用。
(三)先進制造業(yè)總分支機構加計抵減政策(2025年新增)
分支機構申請享受政策,由總公司一并填報相關信息。在總公司具備高新技術企業(yè)資格且所屬行業(yè)為制造業(yè)的情況下:
企業(yè)類型 | 加計抵減規(guī)定 |
增值稅匯總納稅企業(yè) | (1)由總公司匯總計算分支機構銷售額及比重,分支機構不單獨享受政策 (2)總公司所在地的相關部門按照規(guī)定,確定總公司能否享受政策 |
非增值稅匯總納稅,且分支機構所屬行業(yè)為制造業(yè)的企業(yè) | (1)總公司和分支機構分別計算銷售額及比重 (2)總公司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相關部門按照規(guī)定,分別確定總公司和分支機構能否享受政策 |
(四)進貨退回或折讓的稅務處理
一般納稅人因進貨退回或折讓而從銷貨方收回的增值稅額,應從發(fā)生進貨退回或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五)向供貨方收取的返還收入的稅務處理
商業(yè)企業(yè)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按平銷返利行為的規(guī)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且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當期應沖減的進項稅額=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進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進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六)資源回收企業(yè)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有關規(guī)定(2025年新增)
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以下簡稱“出售者”)向資源回收企業(yè)銷售報廢產品,符合條件的資源回收企業(yè)可以向出售者開具發(fā)票(以下稱“反向開票”)。資源回收企業(yè)可以按規(guī)定抵扣反向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稅款。
所屬章節(jié):第二章 增值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5年《稅法一》輕一·基礎細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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