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選】《稅法二》之非居民企業(yè)應納稅額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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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選內容:《稅法二》之非居民企業(yè)應納稅額的計算
案例分析題
例如,A公司持有M公司限售股股票10萬股,購買成本為10萬元,因資金需要協議轉讓給B公司,作價500萬元,B公司又作價700萬元賣給了C公司,兩次轉讓均未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過戶。限售股解禁后,A公司將限售股拋售,取得收入1000萬元。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A公司轉讓限售股所得=1000-10=990(萬元)
A公司將納稅后的余額轉付給C公司時,由于A公司已經就990萬元所得全部納稅,因此C公司不再納稅。
【學員提問】
如果兩次轉讓均在證券登記機構過戶A,B,C三家公司各應交多少企業(yè)所得稅?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您看一下下面的分析:
企業(yè)在限售股解禁前轉讓限售股征稅問題 企業(yè)在限售股解禁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轉讓給其他企業(yè)或個人(以下簡稱受讓方),其企業(yè)所得稅問題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一)企業(yè)應按減持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計入企業(yè)當年度應稅收入計算納稅。
(二)企業(yè)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簽訂協議轉讓給受讓方,但未變更股權登記、仍由企業(yè)持有的,企業(yè)實際減持該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條第一項規(guī)定納稅后,其余額轉付給受讓方的,受讓方不再納稅。
解讀:
在對限售股檢查過程中,經常發(fā)現企業(yè)在限售股解禁前多次協議轉讓持有的限售股股票,但是股票不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過戶。例如,A公司持有M公司限售股股票10萬股,購買成本為10萬元,因資金需要協議轉讓給B公司,作價500萬元,B公司又作價700萬元賣給了C公司,兩次轉讓均未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過戶。限售股解禁后,A公司將限售股拋售,取得收入1000萬元。上述征稅理論上可以采取兩種方式:
第一,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每個環(huán)節(jié)均繳納稅款。
A公司轉讓限售股股票給B公司所得:500-10=490(萬元)(這里列示了ABC公司分別轉讓的所得,所得*25%應是各自應繳納的所得稅)
B公司轉讓限售股股票給C公司所得:700-500=200(萬元)
C公司轉讓限售股股票所得(A公司過戶):1000-700=300(萬元)
三道環(huán)節(jié)合計所得為490+200+300=990(萬元)
第二,按照“法律形式重于經濟實質”便于征管的原則,只認可法律意義上的限售股轉讓。
A公司轉讓限售股所得:1000-10=990(萬元)
A公司將納稅后的余額轉付給C公司時,由于A公司已經就990萬元所得全部納稅,因此C公司不再納稅。
在理論上,以上兩種方式納稅的結果是相同的,但是對每個環(huán)節(jié)征收企業(yè)所得稅,征管難以操作,因此國稅函【2010】79號文件就明確規(guī)定,企業(yè)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xù)時,確認收入的實現,39號公告再次重申了這一原則,即稅法不承認沒有辦理法律過戶的限售股交易,而是嚴格按照法律形式納稅。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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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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