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事由
精選回答
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fā)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
1、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
2、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1)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2)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3)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4)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訴訟時效中止的發(fā)生時段
法定事由發(fā)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始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
訴訟時效中止的期間計算
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繼續(xù)進行的期間合并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為此,民法把時效中止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性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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