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基本理論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每日一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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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1】行政行為基本理論(熟悉)(P11)
一、行政(法律)行為的特征
1.從屬法律性:任何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jù)。
2.裁量性:立法機關在立法時會給行政機關設定裁量空間,以便其能靈活地處理新的行政關系。
3.單方意志性
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只要是在憲法、組織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授權范圍內,即可自行決定和直接實施,而無須與行政相對方協(xié)商或征得其同意。(行政協(xié)議行為除外)
4.效力先定性
行政行為一經(jīng)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規(guī)定,未被國家有權機關依法宣布為違法無效之前,對行政機關本身和行政相對方以及其他國家機關具有約束力,任何個人或團體都必須遵守和服從。
5.強制性
二、行政行為的效力
1.確定力
(1)對于行政主體來說,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隨意改變其行為內容,或就同一事項重新作出行為;
(2)對于行政相對方來說,不得否認行政行為的內容或隨意改變行為的內容,非依法也不得請求改變行政行為。
【提示】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變更力,并不意味著行政行為不能變更,基于法定事由,經(jīng)過法定程序,行政行為可以依法變更。
2.公定力
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論合法還是違法,都推定為合法有效,相關當事人都應當先予以遵守和服從。
3.拘束力
行政行為成立后,即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有關人員或組織必須遵守、服從。
4.執(zhí)行力
行政行為生效后,行政主體依法有權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xiàn)。
——以上稅務師考試相關考點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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