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管轄的種類、行政訴訟原告_2021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世界上沒有絕對幸福圓滿,幸福只是來自于無限的容忍與互相尊重。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同學們,一起來看看今天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的考點內容吧!
相關推薦:贏在起點!2021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匯總
【內容導航】
行政訴訟管轄的種類、行政訴訟原告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六章 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訴訟管轄的種類、行政訴訟原告
行政訴訟管轄的種類、行政訴訟原告
第三節(jié) 行政訴訟管轄
【考點】行政訴訟管轄的種類(掌握)
一、級別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1)海關處理的案件(由海關處理的納稅案件和海關行政處罰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下列情況屬于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①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案件;
②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臺灣地區(qū)的案件;
③其他重大、復雜案件。
(4)其他法律規(guī)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提示】第一審國際貿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轄權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包括有關國際貨物貿易的行政案件、有關國際服務貿易的行政案件、與國際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行政案件以及其他國際貿易行政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
巡回法庭相當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主要審理跨行政區(qū)域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在審級上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其判決效力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為終審判決。
6.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審理行政案件,也不審查和執(zhí)行行政機關申請執(zhí)行其行政行為的案件。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執(zhí)行《行政訴訟法》第18條第2款的規(guī)定。
【提示】《行政訴訟法》第18條第2款: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qū)域管轄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
案件類型 | 地域管轄 |
原告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案件 |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經復議的案件 |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或由復議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選1”) |
【提示】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因行政行為導致不動產物權變動而提起的訴訟) | 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提示】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訴訟 | 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提示】對行政機關基于同一事實,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行政處罰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
3.共同地域管轄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總結】
行政復議 | 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受理 |
行政訴訟 | 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
三、裁定管轄
1.移送管轄
(1)人民法院發(fā)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規(guī)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只移送一次)。
【提示】管轄權恒定:人民法院對管轄異議審查后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改變管轄,但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guī)定的除外。
2.管轄權的轉移(能上不能下)
(1)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2)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3.指定管轄
(1)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2)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四、跨區(qū)域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qū)域管轄行政案件。
第四節(jié) 行政訴訟參加人
【考點1】行政訴訟原告(掌握)
1.一般規(guī)定
行政訴訟原告包括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提示】利害關系人
(1)被訴的行政行為涉及其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的;
(2)在行政復議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為第三人的;
(3)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
(4)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涉及其合法權益的;
(5)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投訴,具有處理投訴職責的行政機關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
(6)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情形。
2.原告資格的轉移(與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轉移相同)
公民死亡 | 其近親屬可為原告 |
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 | 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為原告 |
【提示】“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yǎng)、贍養(yǎng)關系的親屬。
3.公益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fā)現生態(tài)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債權人以行政機關對債務人所作的行政行為損害債權實現為由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就民事爭議提起民事訴訟,但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依法應予保護或者應予考慮的除外。
5.具體情形下原告資格的確定
合伙 | 合伙企業(yè) | 以企業(yè)核準登記的字號為原告 |
未依法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個人合伙 | 全體合伙人為共同原告;全體合伙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當由全體合伙人出具推選書 | |
個體工商戶 | 有字號 | 以登記的字號為原告 |
無字號 | 以登記的經營者為原告 | |
非國有企業(yè) | 被行政機關注銷、撤銷、合并、強令兼并、出售、分立或改變企業(yè)隸屬關系的,該企業(yè)為原告或法定代表人為原告 | |
聯營企業(yè)、中外合資或者合作企業(yè) | 認為企業(yè)權益或自己一方合法權益受行政行為侵害的,聯營、合資、合作各方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 |
股份制企業(yè) | 認為行政行為侵犯企業(yè)經營自主權的,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等以企業(yè)名義起訴 | |
非營利法人 | 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法人的出資人、設立人認為行政行為損害法人合法權益的,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 |
業(yè)主委員會 | 對于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業(yè)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為,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
當你不斷去追逐所謂更好的,是不是忽略了身邊所擁有的。希望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都能夠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快一起努力學習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