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財務會計、公司變更、解散與清算_2021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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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財務會計、公司變更、解散與清算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十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財務會計、公司變更、解散與清算
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財務會計、公司變更、解散與清算
第四節(jié) 公司運行
【考點4】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掌握)
1.任職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zhí)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zhí)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yè)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yè)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shù)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2.忠實勤勉義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而非董事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yè)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yè)務。
【提示】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規(guī)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不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借款限制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考點5】公司財務會計(了解)
1.財務會計報告
(1)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2)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3)公開發(fā)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2.股東利潤的分配
(1)怎么分配?
有限責任公司 | 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的除外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
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guī)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
【總結】
本公司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 |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為質押權標的 | |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另有規(guī)定除外) |
(2)何時分配(2020年新增)
①分配利潤的股東(大)會決議作出后,公司應當在決議載明的時間內完成利潤分配。決議沒有載明時間的,以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為準。決議、章程中均未規(guī)定時間或者時間超過1年的,公司應當自決議作出之日起1年內完成利潤分配。
②決議中載明的利潤分配完成時間超過公司章程規(guī)定時間的,股東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決議中關于該時間的規(guī)定。
3.公積金
【考點6】公司變更、解散與清算(熟悉)
一、公司變更
1.程序
合并 | 減資 | 分立 | 增資 | ||
作出 決議 | (1)有限責任公司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 ||||
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 √ | √ | √ | √ | |
通知、公告?zhèn)鶛嗳?/p> | 決議作出之日起的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公告 | × | |||
要求清償債務、提供擔保 | 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 | × | × | ||
變更 登記 | 公告之日起45日后 | 變更決議或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 |
2.債務承擔
合并 | 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xù)的公司或者新設立的公司承繼 |
分立 |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xié)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
二、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
1.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xiàn);
【提示】出現(xiàn)上述情況,公司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修改公司章程屬于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事項。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強制解散。
2.解散公司訴訟
(1)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情形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①公司持續(xù)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②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比例,持續(xù)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③公司董事長期沖突,并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④經營管理發(fā)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記憶口訣】2年不開會、2年不決議、董事有沖突,導致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公司清算
1.除合并、分立豁免清算外,其他解散的公司應當進行清算。
2.自行清算
(1)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xiàn)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
(2)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3.指定清算
(1)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時,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①公司解散逾期(15日)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②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③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提示】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債權人、股東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更換清算組成員:
①有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guī)的行為;
②喪失執(zhí)業(yè)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
③有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債權人”(無股東)利益的行為。
【提示】損害個別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自己名義直接提起訴訟。
4.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大)會決議確認;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人民法院確認。
5.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
名義 | 以公司的名義進行 |
訴訟參加人 | 公司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 |
尚未成立清算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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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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