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職務犯罪_2021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有些是需要下一些功夫去做,只需要今天比昨天有一絲的進步。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同學們,一起來看看今天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的考點內容吧!
相關推薦:贏在起點!2021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匯總
【內容導航】
涉稅職務犯罪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十八章 刑事法律制度
【知識點】涉稅職務犯罪
涉稅職務犯罪
第五節(jié) 涉稅職務犯罪
【考點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一、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的構成
主體 |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 |
主觀方面 | 故意 |
客體 | 國家稅務機關正常的稅收征管秩序 |
客觀方面 |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反稅收法規(guī)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
【提示1】重大損失
≥10萬元 |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上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指使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
<10萬元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 |
【提示2】在稅務機關采用定期定額征收方式導致少征稅款,或者納稅人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減免稅出現(xiàn)的不征或者少征稅款,以及因稅務人員業(yè)務素質原因造成的少征稅款等情況下,因稅務人員沒有徇私舞弊的主觀故意,不能認定為有罪。
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與其他犯罪的區(qū)別
1.與濫用職權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 濫用職權罪 | |
主體不同 | 稅務人員 | 非稅務人員 【提示】非稅務人員超越職權,擅自作出減免稅決定,造成不征或者少征稅款的,對責任人員應追究濫用職權罪 |
2.與玩忽職守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 玩忽職守罪 | |
主觀方面不同 | 故意 | 過失 【提示】稅務人員在稅收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征或者少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對責任人員應追究玩忽職守罪 |
3.與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
稅務人員與納稅人勾結,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的,應按逃稅罪或者逃避追繳欠稅罪的共犯論處。
4.與受賄罪
如果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納稅人財物,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和受賄罪數(shù)罪并罰。
【考點2】徇私舞弊發(fā)售發(fā)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一、徇私舞弊發(fā)售發(fā)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的構成
主體 |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 |
主觀方面 | 故意 |
客體 | 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秩序 |
客觀方面 |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辦理發(fā)售發(fā)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
【提示】重大損失
≥10萬元 | 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 |
<10萬元 | 發(fā)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5份以上 |
發(fā)售其他發(fā)票50份以上 | |
發(fā)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與其他發(fā)票合計50份以上 | |
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jié) |
二、徇私舞弊發(fā)售發(fā)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與其他犯罪的區(qū)別
1.與逃稅罪
如果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事先與逃避繳納稅款、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人通謀,則應按照共同犯罪定罪處罰。
2.與詐騙罪、騙取出口退稅罪
如果查明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與其他犯罪分子有欺騙的共同故意,在辦理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幫助騙取抵扣稅款或者出口退稅的,可構成詐騙罪或者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共犯,按照共同犯罪定罪處罰。
3.與受賄罪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發(fā)售發(fā)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接受賄賂而實施本罪的,如果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按照規(guī)定,實行數(shù)罪并罰。
【考點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構成
主體 | 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監(jiān)察等行政執(zhí)法人員 |
主觀方面 | 故意 【提示】如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對案件性質認識錯誤,或者因工作失誤不移交的,不構成本罪 |
客體 | 行政機關的行政執(zhí)法活動秩序;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司法活動秩序 |
客觀方面 | 行政執(zhí)法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徇私情私利、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
【提示】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機關提出意見后,無正當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罰代刑,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xù)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行政執(zhí)法部門主管領導阻止移交的;
(6)隱瞞、毀滅證據(jù),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
(7)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謀取本單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節(jié)嚴重的。
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1.與徇私枉法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徇私枉法罪 | |
主體不同 | 行政執(zhí)法人員 | 司法工作人員 |
客觀方面不同 | 為徇私情私利,故意把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 | (1)對明知是無罪的人使他受追訴 (2)對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免于被追訴 (3)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
犯罪情節(jié) | 要求情節(jié)嚴重 | 無要求 |
2.與放縱走私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 刑事案件罪 | 放縱 走私罪 |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 |
主體 | 一般行政執(zhí)法人員 | 海關工作人員 | 對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
發(fā)生 范圍 | 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 | 海關執(zhí)法過程中 | 有關產(chǎn)品質量管理的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 |
發(fā)生 時間 | 行政執(zhí)法人員已經(jīng)介入查處(應移交而不移交) | 應查處而不查處 |
3.與受賄罪
行政執(zhí)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情節(jié)嚴重,同時又因此收受他人賄賂,則構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和受賄罪,應實行數(shù)罪并罰。
【考點4】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的構成
主體 | 海關、外匯管理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
主觀方面 | 故意 |
客體 | 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秩序 |
客觀方面 | 違反國家規(guī)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
【提示】重大損失
≥10萬元 | 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
<10萬元 | 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 |
【總結1】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 徇私舞弊發(fā)售發(fā)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 |
犯罪 主體 | 行政執(zhí) 法人員 |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 | 海關、外匯管理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 |
犯罪主觀方面 | 故意 | |||
犯罪 客體 | (1)行政機關的行政執(zhí)法活動秩序 (2)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司法活動秩序 | 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秩序 | ||
犯罪客觀方面 | 利用職務之便,徇私情私利、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反稅收法規(guī)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辦理發(fā)售發(fā)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 違反國家規(guī)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
【總結2】
罪名 | 重大損失/情節(jié)嚴重 |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 累計損失≥10萬 | 累計損失<10萬+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 |
徇私舞弊發(fā)售發(fā)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 累計損失≥10萬 | 累計損失<10萬+①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②發(fā)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5份以上;③發(fā)售其他發(fā)票50份以上;④發(fā)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與其他發(fā)票合計50份以上 |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 累計損失≥10萬 | 累計損失<10萬+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3)司法機關提出意見后,無正當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4)以罰代刑,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xù)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行政執(zhí)法部門主管領導阻止移交的;(6)隱瞞、毀滅證據(jù),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7)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謀取本單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節(jié)嚴重的 |
【總結3】
罪名 | 主體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行政執(zhí)法人員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 |
徇私舞弊發(fā)售發(fā)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 |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 海關、外匯管理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
濫用職權罪 | 非稅務工作人員 |
玩忽職守罪 | 國家工作人員 |
放縱走私罪 | 海關工作人員 |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 對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
【考點5】受賄罪
一、受賄罪類型
1.普通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一種賄賂犯罪。
索取賄賂(主動要) | 不需要為他人謀取利益 |
收取賄賂(被動收) | 需要為他人謀取利益 【體現(xiàn)】 (1)實際或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2)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的;(3)履職時未被請托,但事后基于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4)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系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3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
2.收受回扣型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jīng)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3.斡旋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利用“官位”),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二、受賄罪的構成
主體 | 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
主觀方面 | 故意 |
客體 | 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正常管理活動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
客觀方面 | 行為人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或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
三、受賄罪的量刑
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有下列情形的:
受賄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jié)的 | 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 |
受賄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 可以從輕處罰 | |
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 | ||
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被判處死刑 | 具有自首、立功等情節(jié),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 | 可以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同時,人民法院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等情況可以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zhí)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假釋 |
有索賄情節(jié)的 | 從重處罰 |
1.對多次受賄未經(jīng)處理的,累計計算受賄數(shù)額。
2.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請托人財物,受請托之前收受的財物數(shù)額在1萬元以上的,應當一并計入受賄數(shù)額。
3.國家工作人員出于受賄的故意,收受他人財物之后,將贓款用于單位公務支出或者社會捐贈的,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但量刑時可以酌情考慮。
4.特定關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后未退還或者上交的,應當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受賄故意。
5.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同時構成受賄罪和瀆職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規(guī)定外,以受賄罪和瀆職犯罪數(shù)罪并罰。
【總結】
罪名 | 主體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行政執(zhí)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情節(jié)嚴重,同時又因此收受他人賄賂,則應當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和受賄罪數(shù)罪并罰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 如果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納稅人財物,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和受賄罪數(shù)罪并罰 |
徇私舞弊發(fā)售發(fā)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發(fā)售發(fā)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接受賄賂而實施本罪的,如果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徇私舞弊發(fā)售發(fā)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和受賄罪數(shù)罪并罰 |
最大的敵人是自己,只想讓自己每天進步一點點。希望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都能夠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快一起努力學習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