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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程序_2021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

來源:東奧會計在線責編:cyw2021-09-26 11: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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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程序_2021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

【內容導航】

行政復議程序

【所屬章節(jié)】

第五章 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復議程序

行政復議程序

【考點1】行政復議的審理(★★★)

(一)行政復議的審理

1.審理方式

(1)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參加。

(2)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核實證據。

【提示】行政復議人員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時,可以查閱、復制、調取有關文件和資料,向有關人員進行詢問。調查取證時,行政復議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被調查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行政復議人員的工作,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3)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依申請啟動、依職權啟動)

2.審理依據

行政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有關行政機關制定和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

3.審理程序

(1)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fā)送被申請人。

(2)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4.抽象行政行為附帶審查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有關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guī)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60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5.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原則上不停止執(zhí)行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

(4)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6.被申請人復議期間不得收集證據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7.查閱權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為申請人、第三人查閱有關材料提供必要條件。

8.復議申請的撤回

(1)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2)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提示】如果符合法定條件(如自由選擇型爭議),撤回后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申請復議(復議前置型爭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后,又經復議機關同意撤回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終止,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9.復議期間改變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但是,申請人依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除外。

(二)稅務行政復議的審理

1.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證據、法律程序、法律依據及設定的權利義務內容之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全面審查。

2.稅務行政復議審理依據:稅收法律、稅收法規(guī)、稅收規(guī)章和合法有效的其他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

3.稅務行政復議的聽證程序

(1)行政復議機構決定舉行聽證的,應當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具體要求等事項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2)第三人不參加聽證的,不影響聽證的舉行。

(3)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4)行政復議聽證人員不得少于2人,聽證主持人由行政復議機構指定。

(5)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應當確認聽證筆錄內容。

(6)行政復議聽證筆錄應當附卷,作為行政復議機構審理案件的依據之一(并非唯一依據)。

【考點2】稅務行政復議的證據(★)

1.證據類型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電子數據;

(5)證人證言;

(6)當事人的陳述;

(7)鑒定意見;

(8)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2.舉證責任

在行政復議中,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

3.證據規(guī)則

(1)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2)行政復議機構依據規(guī)定職責所取得的有關材料,不得作為支持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

【考點3】行政復議的中止與終止(★)

(一)行政復議中止

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的,行政復議中止:

(1)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2)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5)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6)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7)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

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行政復議機構中止、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

(二)行政復議終止

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終止:

(1)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的;

(2)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4)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40條的規(guī)定,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達成和解的;

(5)申請人對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后,因申請人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該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變更為刑事拘留的。

【提示】依照前述行政復議中止規(guī)定(1)~(3)中止行政復議,滿60日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復議終止。

【考點4】行政復議的和解與調解(★★)

(一)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

1.行政復議和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達成和解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xié)議;和解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準許。

【提示】并非所有的行政爭議都適用于行政復議和解。

2.行政復議調解適用范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

(2)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

3.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行政復議請求、事實、理由和調解結果,并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行政復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二)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

1.和解、調解的適用范圍

對下列行政復議事項,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可以達成和解,行政復議機關也可以調解:

(1)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核定稅額、確定應稅所得率等。

(2)行政賠償。

(3)行政獎勵。

(4)存在其他合理性問題的具體行政行為。

2.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和解終止行政復議的,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行政復議。

3.申請人不履行行政復議調解書的,由被申請人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考點5】行政復議決定(★★★)

(一)審理期限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提示】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協(xié)商確定或者指定受理機關所用時間、復議期間專門事項鑒定所用時間以及現場勘驗所用時間均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二)復議決定

1.維持決定

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履行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撤銷、變更或確認違法

(1)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

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依據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2)決定撤銷

被申請人未依照規(guī)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3)決定變更

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變更:

①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但是明顯不當或者適用依據錯誤的;

②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是經行政復議機關審理查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

(4)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提示1】行政復議機關依照規(guī)定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應當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未規(guī)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期限為60日。

【提示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4.行政賠償決定

(1)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guī)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2)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征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5.駁回復議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1)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發(fā)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

(2)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發(fā)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規(guī)定的受理條件的。

上級行政機關認為行政復議機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責令其恢復審理。

(三)復議決定書

1.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

2.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四)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特殊規(guī)定

1.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決定;但是行政復議機關以原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適用依據錯誤決定撤銷的,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除外。

2.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應當在60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經行政復議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過30日。

3.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和對財產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退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解除對財產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考點6】行政復議決定的執(zhí)行(★)

1.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2.申請人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分別處理:

(1)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2)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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