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基礎理論_2021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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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物權法基礎理論
【所屬章節(jié)】
第八章 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物權法基礎理論
物權法基礎理論
【考點1】物(★)
1.物的概念
物,是指人們能夠支配或者控制的物質實體和自然力。
【提示】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guī)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guī)定。
2.物的特征
客觀物質性 | 物必須是客觀存在的物質實體或者自然力 |
可支配性 | 能夠被民事主體所支配或者控制 |
可使用性 | 可供民事主體使用,能夠滿足人們物質生活或精神生活的需要 |
特定性 | 物須能夠被特別認定,以使權利人可以對其進行支配 |
獨立性 | 物須能夠獨立地滿足人們的生產、生活需要 |
稀缺性 | 物須受稀缺法則限制,不能無限量滿足社會成員需要 |
3.物的分類
能否移動(移動后是否損害其價值) | 動產 | 如電腦、汽車、家用電器 |
不動產 | 如土地、附著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定著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屬設備 | |
是否流通以及流通范圍 | 流通物 | 法律允許在民事主體之間自由流通的物 |
限制流通物 | 如黃金、白銀、外幣、文物、麻醉藥品、運動槍支 | |
禁止流通物 | 如國家專有的物資、土地、礦藏、水流、淫穢出版物 | |
是否有獨立特征或被特定化 | 特定物 | 具有獨立特征或者被權利人指定,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的物,如齊白石的畫 |
種類物 | 具有共同特征和同樣經濟意義并可以用度量衡計算的可替代之物,如五常大米 | |
在用途上的主從關系 | 主物 | 獨立存在,在與同屬一人所有的其他獨立物結合使用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
從物 | 獨立存在,在與同屬一人所有的其他獨立物結合使用中處于附屬地位、起輔助和配合作用的物,如電視機與遙控器就是主物與從物的關系 | |
能否分割 | 可分物 | 可以分割且分割后不損害其經濟用途或者改變其性質的物,如面粉、汽油等 |
不可分物 | 按照物的性質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后將損害其原有用途或者降低其經濟價值的物,如手機、汽車等 |
續(xù)表
產出與被產出關系 | 原物 | 依其自然屬性或法律規(guī)定產生新物的物,如生蛋的母雞、產生利息的存款本金 | |
孳息物 | 原物產生的新物,如母牛生的小牛、本金所產生的利息 | ||
天然孳息 | 原物依照自然規(guī)律產生的新物,如雞蛋、果實 | ||
法定孳息 | 原物依照法律規(guī)定產生的新物,如利息、租金 | ||
能否反復使用 | 消耗物 | 僅能供權利人一次性使用的物,如食品 | |
不消耗物 | 能夠供權利人反復使用的物,如房屋、汽車 | ||
是否有所有人 | 有主物 | 所有權人明確的物 | |
無主物 | 在一定期限內沒有所有權人或者所有權人不明的物 | ||
構成 | 單一物 | 指獨立成一體的物(可以成為一個交易關系的對象) | |
合成物 | 數(shù)個單一物結合為一體的物(可以成為一個交易關系的對象) | ||
集合物 | 多個單一物或者合成物集合在一起構成的聚合體,在交易上和法律上當作一物對待的物的總體(可以成為一個交易關系的對象,所有權仍然存在于構成集合物的每一個物之上),如超市捆綁銷售的酸奶,薯片等 | ||
粘連程度 | 定著物 | 固定于地上或地下、不能移動的物,定著物不是它所定著的物的一部分,也不是從物,而是獨立的物,如房屋等建筑物 | |
附著物 | 附著于其他物上、可以與所附著之物分離,但分離之后不能正常發(fā)揮其用途的物,如室內安裝的吊燈 | ||
特殊種類物 | 貨幣 | 貨幣所有權與占有不能分離:占有貨幣的人即被推定為貨幣的所有權人 | |
證券 | 狹義的證券僅指有價證券,包括票據(jù)(匯票、本票、支票)、債券、股票、提單 |
【考點2】物權(★)
1.物權的概念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財產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物權的特征
對物的支配權 | 支配,是指依權利人的意思,對標的物加以管領處分 |
排他性財產權 | (1)物權具有直接排除不法妨礙的效力 (2)一物之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權,但并不排除: ①多人共享一個物權,如共有 ②一物之上所有權和他物權同時存在,如所有權與抵押權 ③一物之上有互不影響的數(shù)個他物權同時存在,如一個抵押物上同時存在數(shù)個抵押權 ④法律針對物權所規(guī)定的限制,如相鄰權 |
對世權 | 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 |
絕對權 | 物權的實現(xiàn),無須義務人以積極行為予以協(xié)助,僅由權利人對標的物進行直接支配即可(義務人所負擔的是不作為的義務) |
【考點3】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一物一權原則(客體特定原則) | 一物之上只能有1個所有權,不允許有互不相容的2個以上的物權同時存在(一物一權原則是物權排他性的要求) |
不排除在同一標的物上同時存在所有權和他物權,也不排除在同一標的物上同時存在2個以上不相沖突的他物權 | |
物權法定原則 |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guī)定 (1)類型強制:物權的種類不得創(chuàng)設,當事人不得創(chuàng)設法律所不認可的新類型的物權 (2)類型固定:物權的內容不得創(chuàng)設,當事人不得創(chuàng)設與物權的法定內容相悖的物權內容 |
公示公信原則 | 公示原則,是指物權的存在與變動均應具備法定的公示方式的原則 【不動產】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登記 【動產】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交付 |
公信原則,是指物權的存在與變動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可信賴性(善意取得制度即是公信原則的具體體現(xiàn)) |
【考點4】物權的分類(★★)
誰人之物 | 自物權 | 權利人依法對自有物享有的物權,即所有權 |
他物權 | 權利人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對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權,如用益物權、擔保物權 | |
物權客體 | 動產物權 | 物權客體是動產(動產物權的享有和變動的公示方法是占有和交付) |
不動產物權 | 物權客體是不動產(不動產物權的享有和變動的公示方法為登記) | |
獨立性 | 主物權 | 指不依賴其他權利而可以獨立存在的物權。如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 |
從物權 | 不具有獨立性、須依賴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如擔保物權、地役權(以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為前提) | |
是否登記生效 | 登記物權 | 物權的設定、變更及終止須經登記機關登記才能產生相應法律效力的物權,如不動產物權(但并非所有的不動產物權都是登記物權) |
非登記物權 | 物權的得喪變更無須登記即可產生相應法律效力的物權(絕大多數(shù)動產物權均為非登記物權) | |
他物權設立目的 | 用益物權 | 以實現(xiàn)對標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為目的而設定的他物權;意在支配標的物的使用價值(用益物權人僅可以對標的物進行使用和收益,不得處分標的物);如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居住權等 |
擔保物權 | 為擔保債務履行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設立的他物權。意在支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 | |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就擔保物折價抵債或者變賣擔保物從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 |
【考點5】物權的效力(★★)
1.物權的支配力
法律賦予物權的、保障物權人對標的物直接為一定行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
(1)自物權具有完全的支配力,在合法范圍內,自物權人能夠依自己的意思自由支配標的物。
(2)他物權具有不完全的支配力,他物權人只能在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時空范圍內,對他人之物享有一定的支配權。
2.物權的優(yōu)先力(2021年調整)
(1)物權原則上優(yōu)于債權
當同一標的物上,物權和債權并存時,無論物權設立先后,其效力通常優(yōu)于債權。
例外:①買賣不破租賃: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②經預告登記的債權優(yōu)于物權: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xié)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xié)議,為保障將來實現(xiàn)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fā)生物權效力。
(2)物權相互間的優(yōu)先力
當同一物上兩個以上物權并存時,成立在先的物權通常優(yōu)于成立在后的物權
限制:①基于當事人意思的限制:用益物權或者擔保物權優(yōu)于在先存在的所有權。
②基于法律規(guī)定的價款優(yōu)先權(超級優(yōu)先抵押權)的限制: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10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yōu)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2021年新增)
③基于法律規(guī)定的法定擔保物權優(yōu)于約定擔保物權的限制: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
3.物權的妨害排除力
法律賦予物權的、排除他人妨害以恢復物權人對物正常支配的圓滿狀態(tài)的效力,包括:停止侵害請求權、排除妨礙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和返還原物請求權等。
4.物權的追及效力
物權的標的物無論輾轉落入何人之手,物權人皆可追及物的所在并對物的占有人主張物權、請求返還的效力。
限制: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可以阻斷物權的追及效力、未按法定方式公示的物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錯誤登記的物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以及正常經營買受人特別保護規(guī)則等。
【考點6】物權變動(★★★)
物權變動,是指物權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的變化狀態(tài)。
1.物權的設立
原始取得 | 權利人不依賴他人既有的權利和意志,而是基于法律規(guī)定的特定法律事實而取得物權;如:基于法律規(guī)定而由國家取得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所有權,因加工、附合、混合而取得加工物或者合成物的所有權,因先占取得無主物的所有權 |
繼受取得 | 基于他人既有的權利而取得物權;如:基于買賣合同的履行行為,買受人自出賣人處受讓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
2.物權變動原因
法律行為 | 如基于買賣、互易、贈與、遺贈等受讓物權,拋棄物權及設定或者變更、終止他物權的各種法律行為 |
法律行為之外的法律事實 | 如時效、先占、添附、繼承、無主物的法定取得、標的物消費、標的物滅失及混同等 |
公法上的原因 | 如公用征收、沒收、罰款等 |
3.物權變動立法
(1)不動產
一般規(guī)定 |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模杂涊d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fā)生效力) 【提示】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區(qū)分原則) |
另有規(guī)定 |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 | |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 |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
(2)動產
一般規(guī)定 |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
另有規(guī)定 |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登記對抗) |
(3)另有規(guī)定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提示】上述所稱“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在分割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變原有物權關系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以及人民法院在執(zhí)行程序中作出的拍賣成交裁定書、變賣成交裁定書、以物抵債裁定書。(2021年新增)
②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fā)生效力。
【考點7】不動產登記(★★)
變動登記 | 登記機關就不動產物權的變動(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所進行的登記 |
更正登記 | 更正登記是對原登記權利的涂銷登記,同時是對真正權利的初始登記 |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jù)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 |
異議(抗辯)登記 |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不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
預告登記 |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xié)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xié)議,為保障將來實現(xiàn)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fā)生物權效力 【提示1】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等物權,或者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的,應當依照民法典的規(guī)定,認定其不發(fā)生物權效力(2021年調整) 【提示2】預告登記旨在保全一項將來發(fā)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 |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90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提示】可以認定為“債權消滅”的情形主要有:①預告登記的買賣不動產物權的協(xié)議被認定無效;②預告登記的買賣不動產物權的協(xié)議被撤銷;③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放棄債權(2021年新增) |
【考點8】動產交付(★★★)
現(xiàn)實交付 | 將物直接交由對方占有(最典型的交付形態(tài)) | |
觀念交付 | 簡易交付 |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
指示交付 |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 |
占有改定 | 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xù)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