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精選回答
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
行政處罰沒有依據(jù)或者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處罰無效。
違反法定程序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政處罰無效。
處罰公開、公正、過罰相當原則
處罰公開:行政處罰依據(jù)公開、實施行政處罰的執(zhí)法過程公開。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立案依據(jù)、實施程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應當公示。
處罰公正:重點關注查處分開、審執(zhí)分開制度。
過罰相當:作出的處罰符合設定該處罰的目的,處罰輕重適度,相同情況相同處罰,處罰應采用最必要的方式,處罰符合比例原則、合乎情理且有可行性、符合客觀規(guī)律。
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對情節(jié)輕微的違法行為也不一定都要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機關未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即作出行政處罰的,雖然違反行政處罰的法律原則,但并不直接導致行政處罰程序違法,不會導致行政處罰行為的無效或撤銷。
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保障相對人權益原則
保障相對人權益原則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監(jiān)督制約、職能分離原則
調查與審理分離、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聽證主持人與調查檢查人員分離、行政機關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處罰決定向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一事不二罰(款)原則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guī)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shù)額高的規(guī)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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