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的中止和終止有什么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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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的中止和終止的區(qū)別
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的,行政復議中止:
(1)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2)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5)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6)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7)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
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行政復議機構中止、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
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終止:
(1)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的;
(2)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4)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40條的規(guī)定,經(jīng)行政復議機構準許達成和解的;
(5)申請人對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后,因申請人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該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變更為刑事拘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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