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搶跑:物權變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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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物權變動
【所屬章節(jié)】
第八章 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物權變動(二)
物權變動(二)
一、動產物權變動
1.物權變動時點
交付生效 |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
登記對抗 |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提示】交付形態(tài)
(1)簡易交付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2)占有改定
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xù)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3)指示交付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總結】
方式 | 當事人 | 核心識別標志 | 物權轉移時間 |
簡易交付 | 兩方 | 買方先借(租)后買 | 買賣合同生效時 |
占有改定 | 兩方 | 賣方先賣后借(租) | 借用(租賃)合同生效時 |
指示交付 | 三方 | 購買前為第三人占有 | 有關轉讓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協(xié)議生效時 |
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其他物權變動方式
1.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2.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fā)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
(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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