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搶跑:債的消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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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債的消滅原因
【所屬章節(jié)】
第九章 債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債的消滅原因
債的消滅原因
一、抵銷
1.法定抵銷
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2.合意抵銷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xié)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3.抵銷的方法和效力
法定抵銷 | (1)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 (2)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雙方對等數額的債權債務即歸于消滅 (3)抵銷屬于形成權行使行為,故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
合意抵銷 | 自雙方達成抵銷合意時生效,雙方對等數額的債權債務即歸于消滅 |
二、提存
1.提存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4)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提存成立
債務人將標的物或者將標的物依法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交付提存部門時,提存成立。
3.提存的效力
(1)自提存之日起,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
(2)提存物的所有權自提存之日起轉移于債權人。
(3)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4)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5)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6)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7)提存期間,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8)提存期間,債權人未履行對債務人的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向提存部門書面表示放棄領取提存物權利的,債務人負擔提存費用后有權取回提存物。
(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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