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債的保全




備考2023年稅務師考試,只靠一時的熱情是無法取得勝利的。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整理了《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九章預習考點,希望大家能堅持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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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第九章 債法
【知識點】債的保全
一、債的保全——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1.代位權的構成要件
(1)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
(2)須有保全到期債權的必要。
(3)須債權人的債權已屆滿履行期。債權人須在其債權已屆履行期時,才能行使代位權。未屆履行期的債權,債務人享有期限利益,此時的債權屬于期待權,尚不具備向債務人行使的條件。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不受此條件限制。(2022年新增)
2.代位權的行使
(1)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行使代位權,且必須通過訴訟的方式行使。
(2)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2022年新增)
3.代位權行使的效力
(1)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
(2)債權人接受債務人的相對人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
(3)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4)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2022年新增)
二、債的保全——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債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危害債權實現(xiàn)的行為的權利。
1.積極減少財產(chǎn)或者增加其財產(chǎn)負擔的行為
(1)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zhuǎn)讓財產(chǎn)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chǎn)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2020多)
(2)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zhuǎn)讓財產(chǎn)、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chǎn)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2020多;2016單)
2.撤銷權的行使
(1)債權人的撤銷權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的方式行使。
(2)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2016單)
(3)撤銷權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3.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1)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行為因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而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行為被撤銷后,第三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返還債務人。不能返還的,應折價賠償。第三人已向債務人支付對價的,可依不當?shù)美埱髠鶆杖朔颠€。
(3)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有權請求第三人返還財產(chǎn),并應將收取的財產(chǎn)加入“債務人的責任財產(chǎn)”,作為全體債權人的一般擔保,但就收取的財產(chǎn)無優(yōu)先受償權。
(4)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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