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債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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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第九章 債法
【知識點】債的擔保
(一)保證
保證,是指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由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擔保方式。(2016單)
1.不得作保證人的情形
(1)機關法人(但經(jīng)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jīng)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國家機關可以為保證人)。
(2)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
2.保證合同
(1)性質:單務、無償、諾成、(2018多)要式(書面)、(2018多)從合同。(2018多)
《民法典》第682條規(guī)定,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2022年新增)
根據(jù)《擔保制度解釋》第17條規(guī)定,當主合同有效而保證合同無效時,應當區(qū)分不同情形確定保證人的賠償責任:①債權人與保證人均有過錯的,保證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②保證人有過錯而債權人無過錯的,保證人對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r償責任;③債權人有過錯而保證人無過錯的,保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因主合同無效導致保證合同無效時,保證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保證人有過錯的,其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2022年新增)
(2)保證合同的書面形式: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3)保證的范圍可由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若無約定,則適用法律的規(guī)定(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2021綜)
3.保證方式
(1)一般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
4.特殊保證
(1)數(shù)人保證
(2)最高額保證
5.保證期間
(1)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是不變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2)保證期間的確定
6.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7.保證人的抗辯權
8.合同變更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9.保證責任消滅的原因
(1)主債務消滅。
(2)主債務承擔。保證是以信用作擔保,故主債務人更換的,非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責任歸于消滅。
(3)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未行使保證請求權的,或者債權人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而允許債務人延期履行的,保證責任于保證期間屆滿時消滅。
(4)保證合同解除。
(二)定金
定金,是當事人約定為擔保合同履行而由一方預先向他方交付的金錢或其他替代物。
1.定金合同
(1)定金合同屬于實踐合同,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2017單)
①如果當事人約定支付定金,但未實際支付,定金合同未成立。
②實際交付的定金數(shù)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shù)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shù)額。(2019綜)
③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成立。(2019綜)
(2)定金的數(shù)額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不產(chǎn)生定金效力。(2021多;2019綜)
2.定金罰則
(1)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2019綜)
(2)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若能夠區(qū)分比例,則應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2022年新增)
3.定金與預付款的區(qū)別
4.定金與違約金的區(qū)別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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