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的清償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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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清償順序
1.抵押合同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如果當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視為順序相同。因登記部門的原因導致抵押物進行了連續(xù)登記的,以第一次登記的時間為準確定抵押順序。
2.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
3.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按照下列原則清償:登記的優(yōu)先于未登記的受償;都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均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4.順序在后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物價值超出順序在先的抵押擔保債權的部分受償。
擔保物權,是指以擔保債務的清償為目的,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作為擔保物,在債務人不清償到期債務或者出現約定的情形,債權人就擔保物的交換價值所享有的優(yōu)先于(擔保人之普通債權人)受償的他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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