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的基本原則_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物權 |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 物權的效力 | 物權變動 |
崇高的理想就像生長在高山上的鮮花,想要摘下它,勤奮才能是攀登的繩索。想要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熟練掌握稅務師重要知識點是十分重要的。下文為《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基礎階段的必備知識點,各位考生一定要多加閱讀,勤加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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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掌握)
客體特定原則(一物一權原則) | (1)一項物權須對應一個特定之物: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不允許有互不相容的兩個以上的物權同時存在(一物一權原則是物權支配性和排他性的要求) (2)不排除在同一標的物上同時存在所有權和他物權,也不排除在同一標的物上同時存在兩個以上不相沖突的他物權 | ||
物權法定原則 | 種類法定 | 物權的種類不得創(chuàng)設,當事人不得創(chuàng)設法律所不認可的新類型的物權 | |
內容法定 | 物權的內容不得創(chuàng)設,當事人不得創(chuàng)設與物權的法定內容相悖的物權內容 | ||
公示、公信原則 | 公示原則 | 物權的存在與變動均應具備法定的公示方式的原則 | |
不動產 |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登記 | ||
動產 |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交付 | ||
公信原則 | 物權的存在與變動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可信賴性(善意取得制度即是公信原則的具體體現(xiàn)) |
所屬章節(jié):第八章 物權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