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_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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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掌握)
概念 | 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
特征 | 諾成、無償、單務、不要式合同 |
瑕疵擔保 | (1)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 (2)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
贈與人任意撤銷權 | (1)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2)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針對不享有任意撤銷權的贈與,受贈人享有交付請求權) |
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
法定 撤銷權 | (1)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①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僅限“近親屬”) ②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2)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
(1)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2)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 |
撤銷后果 |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
貧困抗辯 |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
所屬章節(jié):第九章 債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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