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扣代繳企業(yè)所得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立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lián)系的非居民企業(yè),就其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更新時間:2022-09-03 13:29:55 查看全文>>
代扣代繳企業(yè)所得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立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lián)系的非居民企業(yè),就其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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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繳企業(yè)所得稅:
1.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立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lián)系的非居民企業(yè),就其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2.指定扣繳義務人
對非居民企業(yè)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yè)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1)預計工程作業(yè)或者提供勞務期限不足一個納稅年度,且有證據(jù)表明不履行納稅義務的;
(2)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且未委托中國境內的代理人履行納稅義務的;
(3)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辦理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或者預繳申報的。
納稅人在保險機構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應當向保險機構提供車船的相關信息。除按規(guī)定不需出具減免稅證明的減免稅車輛外,納稅人無法提供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或減免稅證明的,保險機構一律按照保險機構所在地的車船稅稅額標準代收代繳車船稅。
保險機構在代收車船稅時,應當向納稅人開具注明已收稅款信息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和保險發(fā)票,作為代收稅款憑證。納稅人需要另外再開具完稅證明的,可到保險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開具。
納稅人既不能提供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又拒絕保險機構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保險機構不得將保單、保險標志和保費發(fā)票等票據(jù)交給納稅人,并應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代征代繳是指由稅務機關依法委托的單位或個人代理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進行稅款征收的活動。
代扣代繳義務人是指有義務從持有的納稅人收入中扣除其應納稅款并代為繳納的企業(yè)、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義務人直接持有納稅人的收入,可從中扣除納稅人的應納稅款。
代征代繳義務人是指受稅務機關委托,按國家稅法規(guī)定完成代征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規(guī)定代征代繳義務人,是稅務機關為了加強征收管理,便利群眾納稅,對不便直接征收,而有關單位又能控制的稅源,采取委托代征的方法。
代收代繳義務人是指雖不承擔納稅義務,但依照有關規(guī)定,在向納稅人收取商品或勞務收入時,有義務代收代繳其應納稅款的單位和個人。
確定代收代繳義務人的作用
確定代收代繳義務人,有利于加強稅收的源泉控制,簡化征稅手續(xù),減少稅款流失。
代收代繳與代扣代繳的區(qū)別
代收代繳單位不同于代扣代繳單位。代扣代繳單位直接持有納稅人的收入,可以從中扣除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代收代繳單位不直接持有納稅人的收入,只能在與納稅人的經濟往來中收取納稅人的應納稅款并代為繳納。應當注意的是,代收代繳單位必須嚴格履行代收代繳義務,對不履行代收代繳義務的,除追交稅款和加收滯納金外,還要根據(jù)不同情況給予相應的處罰。
代收代繳
代收代繳,是指由國家稅法規(guī)定的代收代繳義務人,依法代收代繳納稅人應納稅款的一種征收方法。這種征收方法目前主要適用于以下三種情況:
1、工業(yè)企業(yè)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委托加工產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收取加工費的同時,代收其應納的增值稅或者消費稅等,并按期向國庫或國庫經收處繳納;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xù)費返還賬務處理:
(1)收到手續(xù)費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個稅手續(xù)費
(2)獎勵個人時
借:其他應付款—個稅手續(xù)費
實際發(fā)放工資時:
借:制造費用
銷售費用
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
借:應付職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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