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立法主體,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權,可以制定行政法規(guī)或行政規(guī)章的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行政立法主體包括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國務院直屬機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經濟特區(qū)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更新時間:2022-04-21 14:37:14 查看全文>>
行政立法主體,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權,可以制定行政法規(guī)或行政規(guī)章的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行政立法主體包括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國務院直屬機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經濟特區(qū)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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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的消費稅應退稅額的計稅依據,按購進出口貨物的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和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確定。
屬于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為已征且未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中抵扣的購進出口貨物金額;屬于從量定額計征消費稅的,為已征且未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中抵扣的購進出口貨物數量;屬于復合計征消費稅的,按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的計稅依據分別確定。消費稅應退稅額=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退稅計稅依據×比例稅率+從量定額計征消費稅的退稅計稅依據×定額稅率。
出口退稅具備條件
(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范圍內的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包括除直接向農業(yè)生產者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11類列舉征收消費稅的消費品。之所以必須具備這一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對已經征收過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退還或免征其已納稅額和應納稅額。未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規(guī)定免稅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未征不退"的原則。
(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輸出關口,它包括自營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兩種形式。區(qū)別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于退(免)稅范圍的主要標準之一。凡在國內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除另有規(guī)定者外,不論出口企業(yè)是以外匯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yè)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對在境內銷售收取外匯的貨物,如賓館、飯店等收取外匯的貨物等等,因其不符合離境出口條件,均不能給予退(免)稅。
與稅收保全措施只適用于納稅人不同,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的適用對象既包括納稅人,又包括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當事人。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這里有兩種情況:一是未按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第40條);二是在稅務機關依法進行檢查時,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并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的(第55條)。
2.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解繳稅款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扣繳義務人(第40條)。
(二)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所擔保稅款的納稅擔保人(第40條)。
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辦法是為了規(guī)范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實稅收法定,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guī)章制定程序條例》《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 》等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結合稅務機關工作實際,制定的。
稅收保全基本措施有: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稅收保全
稅收保全是指,稅務機關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限之前,對由于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后的稅款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而采取的限制納稅人處理或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措施。稅收保全的措施及條件由法律規(guī)定,必須依法實施。
適用稅收保全的情形及措施
(1)稅務機關責令具有稅法規(guī)定情形的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提供納稅擔保或無力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稅款征收措施:
納稅人有規(guī)定情形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對其應納稅額。
責令繳納。
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稅收程序法也稱稅收行政程序法,是指規(guī)范稅務機關和稅務行政相對人在行政程序中權利義務的法律規(guī)范總稱,即只要是與稅收程序有關的法律規(guī)范,都屬于稅收程序法范疇,主要包括稅收管理法、納稅程序法、發(fā)票管理法、稅務機關組織法、稅務爭議處理法等。
稅收司法指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運用稅法處理稅務件的專門活動。稅收司法的內容包括:使稅收爭議件得以順暢進入司法渠道并加以解決的司法引入機制;確保司法獨立與效率的稅收司法組織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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