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收民事司法一定程度上體現(xiàn)公法與私法的關系,由于稅收權力的債權性質,對各類稅收進行債權保護需要在稅法上設定相關的民事司法保護制度予以救濟。其中稅收的優(yōu)先權、代位權、撤銷權制度等,都是有關稅收債權的重要保護制度。
更新時間:2022-03-27 11:02:19 查看全文>>
稅收民事司法一定程度上體現(xiàn)公法與私法的關系,由于稅收權力的債權性質,對各類稅收進行債權保護需要在稅法上設定相關的民事司法保護制度予以救濟。其中稅收的優(yōu)先權、代位權、撤銷權制度等,都是有關稅收債權的重要保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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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是一年。
法律依據(jù):
《合同法》第5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p>
第75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有哪些?
稅收優(yōu)先權是指在債務人破產還債的情況下,國家作為稅收債權的債權人享有就債務人的財產優(yōu)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償?shù)臋嗬?。結合中國法律中存在的問題,具體分析稅收優(yōu)先權與擔保物權的關系問題。
征稅行為具有無償性、強制性、單方面性等特征。
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jù)、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我國司法的基本原則包括稅收司法獨立性原則和稅收司法中立性原則。稅收司法獨立是指稅收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稅收司法中立是指法院在審判時必須處于居于裁判的地位,不偏不倚,認真聽取訴訟雙方的意見,然后作出公正、正確的判斷,不得偏向訴訟的任何一方。
司法賠償?shù)幕驹瓌t
根據(jù)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司法賠償?shù)幕驹瓌t主要有下列四個:
(一)財產賠償原則,是指致害的司法行為無論是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還是精神損害,以財產賠償作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為之。這是確定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范圍大小的一個基本原則。
(二)全部賠償原則,全部賠償原則是指賠償義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以致害的司法行為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大小為依據(jù)全部予以賠償。換言之,就是賠償范圍以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
稅收代位權,是指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而對國家稅收即稅收債權造成損害時,由稅務機關以自己的名義代替納稅人行使其債權的權力。
稅收優(yōu)先權是指在債務人破產還債的情況下,國家作為稅收債權的債權人享有就債務人的財產優(yōu)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償?shù)臋嗬?。結合中國法律中存在的問題,具體分析稅收優(yōu)先權與擔保物權的關系問題。
稅收行政司法指法院等司法機關所受理的涉及稅務機關訴訟件和非訴訟件的執(zhí)行申請等。包括涉稅行政訴訟制度,也包括稅務機關或法院所采取的強制執(zhí)行程序制度。
稅收司法的基本原則包括稅收司法獨立性原則和稅收司法中立性原則。
稅收司法獨立是指稅收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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