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行政處罰由當事人稅收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市、旗)以上稅務機關管轄。具體含義如下:從地域管轄來看,稅務行政處罰實行行為發(fā)生地原則。從級別管轄來看,必須是縣(市、旗)以上的稅務機關。法律特別授權的稅務所除外。從管轄主體的要求來看,必須有稅務行政處罰權。
更新時間:2022-02-27 12:32:19 查看全文>>
稅務行政處罰由當事人稅收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市、旗)以上稅務機關管轄。具體含義如下:從地域管轄來看,稅務行政處罰實行行為發(fā)生地原則。從級別管轄來看,必須是縣(市、旗)以上的稅務機關。法律特別授權的稅務所除外。從管轄主體的要求來看,必須有稅務行政處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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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概念
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行政處罰基本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行政處罰法》由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的程序實施。
(2)行政處罰沒有依據(jù)或者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處罰無效。
(3)違反法定程序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政處罰無效。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組織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實施的懲戒行為;行政處罰對實施懲戒的主體來說是一種制裁性行政行為,對承受承接的主體來說是一種懲罰性的行政法律責任。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為目的,而不是以實現(xiàn)義務為目的。這一點將它與行政強制執(zhí)行區(qū)別開來。
行政強制執(zhí)行的目的
行政強制執(zhí)行的目的在于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這一點使它與刑罰區(qū)別開來。刑罰的適用主體是人民法院。
行政處罰的種類
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處罰法列舉規(guī)定了六類行政處罰,并規(guī)定了其他行政處罰種類的規(guī)定辦法。這六類處罰不是按照單一標準劃分的,也沒有窮盡性質。這種規(guī)定的主要根據(jù),是它們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影響程度,對行政管理秩序的保護作用,便于劃分不同國家機關對各種行政處罰的設定權限。
這六類行政處罰分別是:
聽證程序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公開舉行由利害關系人參加的聽證會,對事實進行質證、辯駁的程序,它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只適用于需要聽證的件。
處罰決定程序有簡易和一般兩種程序,聽證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獨立程序。
簡易程序
即當場處罰程序,主要適用于事實清楚、情節(jié)簡單、后果輕微的違法行為。適用簡易程序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違法事實確鑿。即當場能夠有充分的證據(jù)確認違法事實,無需進一步調查取證;
有法定依據(jù)。
對于該違法行為,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明確規(guī)定了有關處罰的內(nèi)容,實施處罰的人員當場可以指出具體的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依據(jù),如果沒有法定的依據(jù),即使違法事實確鑿,也不能當場處罰;
符合行政處罰法所規(guī)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
指定管轄,是指裁定管轄的一種。上級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將某一件交由某一下級法院受理。
產(chǎn)生指定管轄的情況有:
1、管轄區(qū)域的界限不明或行政區(qū)劃發(fā)生變動;
2、由于事實或法律原因,使原管轄權法院不能受理,或審理某一特定件將發(fā)生重大障礙;
3、對管轄權的法律規(guī)定產(chǎn)生不同理解。
指定管轄的適用情形如下:
1、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
《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處罰: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處罰法第24條規(guī)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耙皇虏欢P”的內(nèi)涵一是罰款,而不是其他行政處罰。二是同一個違法行為,指當事人基于同一事實和理由實施一次性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的行為。
理解這一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同一個違法行為是指一個獨立的違法行為而非一類違法行為。
第二,同一個違法行為在實施的主體上,是同一違法行為人。
第三,同一個違法行為是指一個違法事實而非一次違法事件。
第四,同一個違法行為,指的是該違法行為的全貌,如果違法行為人針對該行為向行政處罰主體作了重大欺瞞,且該欺瞞導致處罰主體對該違法行為的定性和施罰產(chǎn)生重大影響,則處罰主體在第一次處罰后可以根據(jù)新查明的事實情況對違法當事人追加處罰。
稅務人員和稅務當事人應當領會其中包含的以下幾層含義:
行政處罰的原則:
1.處罰法定原則。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guī)定必須公布;未經(jīng)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jù)。
2.公正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guī)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guī)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設定和實行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jù),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4.保障當事人陳述權利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5.監(jiān)督制約、職能分離原則
(1)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的調查與審理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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