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書》填寫說明:本申請書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設置;適用范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時使用。填寫要求:本申請書需經申請人簽章,方為有效;申請人是個人的,由申請人簽字;申請人是單位的,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印章。等等。
更新時間:2023-01-24 12:41:38 查看全文>>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書》填寫說明:本申請書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設置;適用范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時使用。填寫要求:本申請書需經申請人簽章,方為有效;申請人是個人的,由申請人簽字;申請人是單位的,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印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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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即通常說的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征: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為。以申請為起始,無申請即無許可。
(2)行政許可是管理性行為。主要體現(xiàn)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的單方面性。不具有管理性特征的行為,即使冠以審批、登記的名稱,也不屬于行政許可。
為了規(guī)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03年8月27日通過,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撤銷行政許可的程序是對違法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填寫撤銷審批表,報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并送達行政許可撤銷決定書;辦理注銷手續(xù)(收回正副本);無法收回予以公告;因撤銷損害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guī)定》是為依法實施海事行政許可,維護海事行政許可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法規(guī),2016年9月2日,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3號公布《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guī)定〉的決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許可變更包括被許可人在取得行政許可后,因其擬從事的活動的部分內容超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行政許可證件規(guī)定的活動范圍,而申請機關對原行政許可準予其從事的活動的相應內容予以改變。
行政許可決定書是指在經過審查程序后,便進入決定程序。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許可設定的有關程序制度:
1.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明確規(guī)定的4項內容: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
2.聽證、論證
起草法律、法規(guī)草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章草,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單位“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許可的必要性,說明對經濟和社會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采納意見的情況。
3.許可評價
(1)設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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