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產品銷售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產品銷售合同是買賣合同。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并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
更新時間:2022-03-24 12:14:28 查看全文>>
產品銷售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產品銷售合同是買賣合同。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并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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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xù)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決定繼續(xù)履行: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屬于共益?zhèn)鶆铡?/p>
(2)及時決定、應要求提供擔保,否則視為解除
①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的,視為解除合同。
②管理人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③管理人決定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區(qū)別:
1、效力不同
合同的解除即能向過去發(fā)生效力,使合同關系溯及既往地消滅,發(fā)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fā)生效力,即不發(fā)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系消滅,向將來發(fā)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
2、適用的范圍不同
合同解除通常被視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對違約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僅適用于違約場合。合同的終止雖然也適用于一方違約的情形,但主要是適用于非違約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雙方協(xié)商一致、抵銷、混同等終止。由此可見,合同終止的適用范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范圍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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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和撤銷的區(qū)別
合同的解除和撤銷的區(qū)別:
從適用范圍來看,合同撤銷的適用范圍比較廣泛,而合同解除僅僅適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滅的情況。
從發(fā)生原因來看,合同撤銷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而合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規(guī)定的,也有當事人約定的。
從發(fā)生的效力看,合同撤銷都有溯及力,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開始起無效;而合同解除則往往無溯及力,只有在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者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及違約解除非繼續(xù)合同時,才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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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20年。
不定期租賃:
(1)效果
對于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2)類型
①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②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總原則”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合同的保證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1)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
(2)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件;
(3)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4)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先訴抗辯權。
合同解除的方式有協(xié)商解除、約定解除、法定解除和隨時解除。
1.協(xié)商解除
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約定解除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fā)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3.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條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5)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相關鏈接】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抵押合同和抵押權的區(qū)別是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抵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抵押人)不轉移財產(抵押物)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
1. 從屬性
(1)成立上的從屬性:擔保物權自身不能獨立存在,若無旨在擔保的債權,擔保物權不能成立;
(2)轉讓上的從屬性:擔保物權不能脫離所擔保的債權單獨轉讓,所擔保的債權轉讓時,擔保物權隨之轉讓;
(3)消滅上的從屬性:擔保物權隨債的消滅而消滅。
2..附條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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