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留置權的概念與性質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留置權的概念與性質。
【內容導航】:
1.留置權的概念
2.留置權的性質
3.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4.留置權的適用范圍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三章物權法第十單元留置權的內容。
【知識點】:留置權的概念與性質
1.留置權的概念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其中,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2.留置權的性質
留置權屬于法定的擔保物權,只要具備法定要件,債權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約定事先排除留置權的適用。
3.留置權的成立要件(2011年單選題)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解釋】留置權的善意取得:如果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權。(2007年案例分析題)
(2)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還所占有的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動產的占有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
4.留置權的適用范圍
留置權的適用范圍不僅僅局限于合同關系,其他法律關系(如不當?shù)美、無因管理)也可以產生留置權。
【解釋】可以產生留置權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和行紀合同。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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