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jīng)濟法》答疑精選:根據(jù)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理解
【東奧小編】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正式進入基礎復習階段,以下是東奧會計在線獨家提供的關于2014注會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的部分精彩答疑,供學員們參考復習,幫助大家進行查漏補缺。
【東奧注會學員提問】:
老師您好,此處指出了根據(jù)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四種合同: 出版合同、贈與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 老師可以詳細解釋下嗎?對此處感覺不太明白。
【東奧會計在線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根據(jù)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主要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當事人的身份關系訂立的,合同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會使合同的內容發(fā)生變化或者使合同難以履行,動搖合同訂立的基礎,違反了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使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護。因此這類合同不能轉讓。
不能轉讓的合同權利有以下幾種:一是根據(jù)當事人之間信任關系而發(fā)生的債權。如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對受托人的信任,雇用合同中雇用人對受雇人的信任。二是以選定的債權人為基礎發(fā)生的合同權利。如以某個特定演員的演出活動為基礎訂立的演出雇傭合同。三是合同內容中包括了針對特定當事人的不作為義務。如禁止某人在轉讓某項權利后再將該權利轉讓給他人、禁止某人使用某項財產等。比如贈與合同的贈與人明確表示將贈與的錢用于某貧困地區(qū)希望小學的建設,受贈人如果將受贈的權利轉移給他人,用來建造別的項目,顯然違反了贈與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損害了贈與人的合法權益。四是從權利。從權利是附屬于主權利的權利,因此,從權利不得與主權利相分離而單獨轉讓。 比如出版合同中,著作權人只是許可出版社使用該項權利,出版者并無對該權利的處分權,出版社不能將該作品隨意再許可他人使用,對作品的從屬權利的使用一定要取得著作權人的明確授權。
祝您學習愉快!
更多學習問題,更多注會疑難,請訪問東奧問答頻道>>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篇文章: 2014《經(jīng)濟法》答疑精選:特殊動產登記對抗情形舉例
- 下一篇文章: 2014《經(jīng)濟法》答疑精選:合同的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