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jīng)濟法》答疑精選: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qū)別?
【東奧小編】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正式進入基礎復習階段,以下是東奧會計在線獨家提供的關(guān)于2014注會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的部分精彩答疑,供學員們參考復習,幫助大家進行查漏補缺。
【提問原題】:
原題:單項選擇題
甲公司與乙公司于3月份簽訂一份木材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應于同年7月1日交貨。同年5月,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因原木緊缺將不能履行該合同。乙公司遂于同年6月1日訴至法院。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乙公司有權(quán)解除合同,并追究甲公司違約責任
B.乙公司有權(quán)主張合同無效,并追究甲公司締約過失責任
C.乙公司有權(quán)撤銷合同,并追究甲公司締約過失責任
D.合同有效,但乙公司至7月1日才有權(quán)主張違約責任
正確答案:A
知識點: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答案解析:(1)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存在無效情形,合同有效,甲公司的行為構(gòu)成預期違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當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權(quán)。
【東奧注會學員提問】:
締約過失責任是什么責任,和A選項的違約責任有何區(qū)別?
【東奧會計在線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故意或過失違背依其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銷或無效而致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時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締約上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方面:
一、發(fā)生的時間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發(fā)生在合同締結(jié)階段,違約責任則發(fā)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二、性質(zhì)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其目的是解決沒有合同關(guān)系的情況下因一方的過錯而造成另一方信賴利益損失的問題;違約責任則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如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和數(shù)額等。
三、賠償范圍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賠償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損失,以求回復到先前的狀態(tài);違約責任則賠償當事人的期待利益損失,目的在于達到猶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狀態(tài);在具體的責任形式上,締約上過失責任表現(xiàn)為單一的損害賠償責任,而違約責任則表現(xiàn)為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和實際履行等。
四、損害賠償?shù)南薅炔煌。基于違約責任而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原則上不能超過違反合同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所可能造成的損失;在締約上過失責任中則不存在這樣的限制性規(guī)定。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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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