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債權申報期限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債權申報期限。
【內容導航】:
1.債權申報期限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八章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第九單元破產債權的內容。
【知識點】:債權申報期限
1.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fā)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而非受理)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2.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解釋1】所謂“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在破產清算程序中,是指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之前;在重整、和解程序中,是指重整計劃草案、和解協議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之前。
【解釋2】補充申報的債權人對其申報債權前已經進行完畢的各項破產活動,如債權人會議所作出的各項決議,原則上不得再提出異議。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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