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經理的任免權歸
精選回答
根據現(xiàn)存《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1.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理具有以下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2.經理是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和行政事務的負責人,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可由董事和自然人股東充任,也可由非股東的職業(yè)經理人充任。
3.經理依照公司章程、公司法和董事會的授權行使公司經營權力,并有任免經營管理干部的權力。經理是公司對內生產經營的領導,也是公司對外活動的代表,其行為就是公司的行為,即使其行為違反了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權規(guī)定的權限范圍,一般也都視為公司行為,后果由公司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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