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高頻考點:勞務報酬所得
【東奧小編】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法》高頻考點:勞務報酬所得。本考點屬于《稅法》第十一章個人所得稅法第一節(jié)納稅義務人與征稅范圍的內容。
【考頻分析】:
考頻:★★★
注釋:本考點2014年考過計算題。

一、勞務報酬所得
【高頻考點】: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y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報酬的所得。
【注意辨析】注意如下幾方面的問題:
1.注意勞務報酬(獨立、非雇傭)與工資薪金(非獨立、雇傭)的差別。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在校學生因參與勤工儉學活動而取得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應稅所得項目的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3.辨析非貨幣性營銷業(yè)績獎勵的對象不同帶來的征稅項目差異。自2004年1月20日起,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yè)和單位對營銷業(yè)績突出的非雇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yè)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fā)生費用的全額并入營銷人員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yè)和單位代扣代繳。而對于雇員取得上述待遇則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稅。
【相關復習資料】:
注會頻道相關推薦: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篇文章: 2015《稅法》高頻考點: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 下一篇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