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稅法_2020年注會《稅法》重要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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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耕地占用稅法
【所屬章節(jié)】
第九章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法和耕地占用稅法——第二節(jié) 耕地占用稅法
【知識點】耕地占用稅法
耕地占用稅法
一、納稅義務人與征稅范圍(★)
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單位和個人。
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的建設用地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納稅人為用地申請人,其中用地申請人為各級人民政府的,由同級土地儲備中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門、單位履行耕地占用稅申報納稅義務。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實際用地人。
耕地占用稅的征稅范圍包括納稅人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窘忉尅扛氐姆秶罢加酶兀?/p>
耕地的 范圍 | (1)耕地的內涵——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2)耕地的外延——農用地。包括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yǎng)殖水面、漁業(yè)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占用上述農用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依照耕地占用稅法的規(guī)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
耕地的 占用 | (1)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 (2)因挖損、采礦塌陷、壓占、污染等損毀耕地屬于稅法所稱的非農業(yè)建設,應依照稅法規(guī)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提示】占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占用農用地建設直接為農業(yè)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
二、稅率、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稅率
(1)人均耕地不超過一畝的地區(qū)(以縣、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10元至50元;
(2)人均耕地超過一畝但不超過二畝的地區(qū),每平方米為8元至40元;
(3)人均耕地超過二畝但不超過三畝的地區(qū),每平方米為6元至30元;
(4)人均耕地超過三畝的地區(qū),每平方米為5元至25元。
耕地占用稅實行四級地區(qū)差別幅度定額稅率。人均耕地面積越少,單位稅額越高,每級稅額中最高單位稅額是最低單位稅額的5倍。各地區(qū)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人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fā)展等情況,在《耕地占用稅法》規(guī)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耕地占用稅法》所附《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表》規(guī)定的平均稅額。
【歸納】耕地占用稅稅率的加征、提高和降低
占用耕地的種類 | 稅率的加征、提高和降低 | |
耕地 | 基本農田 | 占用《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qū)范圍內的耕地,按照適用稅額加按150%征收 |
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 | 在人均耕地低于0.5畝的地區(qū),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fā)展情況,適當提高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過稅法規(guī)定適用稅額的50% 占用農用地可以適當低于適用稅額,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過50%。(教材未收錄) | |
農用地 |
(二)計稅依據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屬于耕地占用稅征稅范圍的土地(簡稱“應稅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三)稅額計算
按應稅土地當地適用稅額計稅,實行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土地面積×適用稅額
占用基本農田,加按150%征收耕地占用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稅土地面積×適用稅額×150%
三、稅收優(yōu)惠和征收管理(★★★)
(一)免征耕地占用稅
1.軍事設施占用耕地。
2.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yī)療機構占用耕地。
3.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農村居民,在規(guī)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稅。
(二)減征耕地占用稅
1.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2.農村居民在規(guī)定用地標準以內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其中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稅。
依照規(guī)定,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后,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情形的,應當自改變用途之日起30日內按照當地適用稅額補繳耕地占用稅。
(三)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占用耕地手續(xù)的書面通知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的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的當日
因挖損、采礦塌陷、壓占、污染等損毀耕地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自然資源、農業(yè)農村等相關部門認定損毀耕地的當日。
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或者地質勘查臨時占用耕地,應當依照規(guī)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復墾,恢復種植條件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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