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2021年注會《稅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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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所屬章節(jié)】
第五章 個人所得稅法——第二節(jié) 稅率與應納所得稅額的確定
【知識點】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個人所得稅法》對納稅義務人的征稅方法有三種:
一是按年計征,如經(jīng)營所得,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
二是按月計征,如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
三是按次計征,如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chǎn)租賃所得,偶然所得和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
征稅項目 | 所得類別及計征方式 | ||
工資、薪金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 居民個人取得的該四項所得稱為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 | 非居民個人取得該四項所得,按月(工資薪金)或者按次(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不做年度合并 | |
經(jīng)營所得 | 按年度計稅 |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屬于分類所得 | 按次計稅 | |
財產(chǎn)租賃所得 | |||
財產(chǎn)轉讓所得 | |||
偶然所得 |
征稅方法 | 適用所得項目 | 預繳或繳納規(guī)定 | 年終匯算清繳規(guī)定 |
按年計征 | 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 | (1)工資薪金按月預扣預繳 (2)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按月或按次預扣預繳 |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
經(jīng)營所得 | 按月或按季預繳 | 次年3月31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 |
按月計征 | 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 | 按月計算繳納 | 不需要年終匯算清繳 |
按次計征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chǎn)租賃所得,財產(chǎn)轉讓所得,偶然所得 | 按次計算繳納 | |
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
(一)每次收入的確定
按次計征的方法中,如何準確劃分“次”是十分重要的?!秱€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個人所得的“次”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
“次”的分類 | 具體情形 | “次”的規(guī)定 |
一次為一次 |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 | 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 |
偶然所得 | 以每次收入為一次 | |
一月為一次 | 一次性勞務報酬收入以分月支付方式取得的 | 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屬于同一事項連續(xù)取得收入的 | ||
財產(chǎn)租賃所得 |
(二)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jù)是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不等同于收入,需要從收入中對基本生活費、取得收入付出的代價、慈善捐贈等方面的支出進行扣除,不同征稅方法有著不同的費用減除規(guī)定,進而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注意辨析三個概念】收入、收入額、應納稅所得額
費用扣除方法及項目 | 具體扣除內容 | 適用所得項目 | ||
可以扣除費用 | 定額 扣除 | 基本減除費用 | 60000元/年 | (1)居民個人綜合所得 (2)取得經(jīng)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 |
專項扣除 | 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 |||
專項附加扣除 | 子女教育、繼續(xù)教育、大病醫(y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yǎng)老人等支出 | |||
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 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企業(yè)年金、職業(yè)年金,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商業(yè)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yè)養(yǎng)老保險的支出 | |||
定率扣除20% | 減除20%的余額為收入額 |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70%計算,即減除20%的基礎上減按70% | ||
定額(800元) 或定率(20%) | 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 | 財產(chǎn)租賃所得 |
費用扣除方法及項目 | 具體扣除內容 | 適用所得項目 | |
可以扣除費用 | 核算扣除 | 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 | 經(jīng)營所得 |
減除財產(chǎn)原值和合理稅費 | 財產(chǎn)轉讓所得 | ||
不得扣除費用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 |
(三)應納稅所得額的其他規(guī)定
1.捐贈的扣除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yè)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國務院規(guī)定對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guī)定。
2.非貨幣所得的確定
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xiàn)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jīng)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jù)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jīng)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3.中介費的扣除
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提供勞務等過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費,如能提供有效、合法憑證的,允許從其所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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