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稅依據(jù)(資源稅法和環(huán)境保護稅法)_25年注會稅法學習要點




在注會稅法科目中,這個知識點清晰界定了計算資源稅應納稅額的基礎,明確告訴考生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銷售數(shù)量具體是如何確定的。它如同資源稅計算的“地基”,其準確性直接決定了最終稅負的高低。
【所屬章節(jié)】
第八章:資源稅法和環(huán)境保護稅法
第一節(jié):資源稅法
【知 識 點】
計稅依據(jù)
資源稅的計稅依據(jù)為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銷售數(shù)量。
計稅依據(jù) | 舉例 |
從價計征——銷售額 | 原油、天然氣、煤、寶玉石類非金屬礦產、二氧化碳氣 |
從量計征——銷售數(shù)量 | 稅目稅率表無直接規(guī)定,只有選擇性規(guī)定 |
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 | 地熱、石灰?guī)r、其他粘土、砂石、礦泉水、天然鹵水 |
《稅目稅率表》中規(guī)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具體計征方式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一)從價定率征收的計稅依據(jù)
1.銷售額的基本規(guī)定
實行從價定率征收資源稅的銷售額,包括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額。
點撥
資源稅法中的銷售額,未提及價外費用。價外費用是否并入銷售額中計征資源稅,立法后的政策沒有明確,現(xiàn)實存在爭議。
2.運雜費用的扣減
計入銷售額中的相關運雜費用,凡取得增值稅發(fā)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jù)的,準予從銷售額中扣除。相關運雜費用是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者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者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
點撥
運雜費的處理:
(1)收取已并入銷售額——從銷售額中減除(有取得的運雜費合法憑證)。
舉例
甲公司銷售鐵選礦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收入700萬元,銷售收入中包括運雜費10萬元且取得有效憑據(jù),計稅銷售額為690萬元(700-10)。
(2)收取未并入銷售額——與銷售額無關。
舉例
甲公司銷售鐵原礦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收入700萬元,另收取運雜費10萬元轉付給運輸公司且取得有效憑據(jù),計稅銷售額為700萬元。
3.特殊情形下銷售額的確定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應當依照規(guī)定繳納資源稅;但是,自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
從價定率征收資源稅的計稅依據(jù):
情形 | 計稅依據(jù)的確定 | 計稅依據(jù)不包含的因素 |
一般銷售 | 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 | (1)收取的符合條件的運雜費用 (2)增值稅稅額 |
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自用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 |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定其應稅產品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后續(xù)加工非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減去后續(xù)加工環(huán)節(jié)的成本利潤后確定 (4)按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稅率)(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5)按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 — |
(二)從量定額征收的計稅依據(jù)
應稅產品的銷售數(shù)量,包括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shù)量和自用于應當繳納資源稅情形的應稅產品數(shù)量。課稅數(shù)量確定的兩種基本情況:
具體情況 | 課稅數(shù)量的確定 |
各種應稅產品,凡直接對外銷售的 | 以實際銷售數(shù)量為課稅數(shù)量 |
各種應稅產品,凡自產自用的(包括 用于非生產項目和生產非應稅產品) | 自用于應當繳納資源稅情形的應稅產品數(sh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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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會考試《稅法》科目知識點“計稅依據(jù)”相關內容,以下為稅法科目的章節(jié)習題,學練結合,快來打卡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注會《稅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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