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銷售額、銷售量的扣減——體現“稅不重征”_25年注會稅法學習要點




在注會稅法科目中,這個知識點核心闡述了在何種特定情形下,允許納稅人從其計稅的銷售額或銷售量中合理扣減相應部分,其根本目的在于落實“稅不重征”原則,避免對同一應稅資源在流轉環(huán)節(jié)的重復征稅。
【所屬章節(jié)】
第八章:資源稅法和環(huán)境保護稅法
第一節(jié):資源稅法
【知 識 點】
資源稅銷售額、銷售量的扣減——體現“稅不重征”
1.納稅人外購應稅產品與自采(產)應稅產品混合銷售或者混合加工為應稅產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準予扣減外購應稅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當期不足扣減的,可結轉下期扣減。納稅人應當準確核算外購應稅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未準確核算的,一并計算繳納資源稅。
(1)外購后混合銷售
納稅人以外購原礦與自采原礦混合為原礦銷售,或者以外購選礦產品與自產選礦產品混合為選礦產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直接扣減外購原礦或者外購選礦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
舉例
A礦業(yè)公司(一般納稅人)2024年1月6日購入150萬元(不含增值稅,下同)的鐵原礦(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與自采的鐵原礦混合進行銷售,銷售額為480萬元。已知當地鐵原礦稅率為4%,則A礦業(yè)公司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時,準予扣減外購鐵原礦購進金額150萬元,應納資源稅稅額=(鐵原礦銷售金額-準予扣減的外購鐵原礦購進金額)×稅率=(480-150)×4%=13.2(萬元)。
(2)外購后混產銷售
納稅人以外購原礦與自采原礦混合洗選加工為選礦產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按照下列方法進行扣減:
準予扣減的外購應稅產品購進金額(數量)=外購原礦購進金額(數量)×(本地區(qū)原礦適用稅率÷本地區(qū)選礦產品適用稅率)
混產后選礦應納稅額=[混產后選礦銷售額(數量)-準予扣減的外購應稅產品購進金額(數量)]×選礦稅率
(如果考稅額計算的選擇題,可直接用變形后的公式;如果考需要文字作答的計算問答題,應按照變形前的公式分步驟作答)
公式變形簡化:混產后選礦應納稅額=[混產后選礦銷售額-外購原礦金額×(本地區(qū)原礦稅率÷本地區(qū)選礦稅率)]×本地區(qū)選礦稅率
=混產后選礦銷售額×本地區(qū)選礦稅率-外購原礦金額×本地區(qū)原礦稅率
舉例
A礦業(yè)公司(一般納稅人)2025年1月6日購入150萬元(不含增值稅,下同)的鐵原礦(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與自采的鐵原礦混合洗選加工為鐵選礦進行銷售,銷售額為520萬元。已知當地鐵原礦稅率為4%,鐵選礦稅率為2%,則A礦業(yè)公司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時:
準予扣減的外購鐵選礦購進金額=150×(4%÷2%)=300(萬元)
應納資源稅稅額=(鐵選礦銷售金額-準予扣減的外購鐵選礦購進金額)×稅率=(520-300)×2%=4.4(萬元)
或:應納資源稅稅額=520×2%-150×4%=4.4(萬元)。
2.扣減依據
應當依據外購應稅產品的增值稅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
3.扣減限度
(1)“準予扣減的外購應稅產品購進數量”的扣減限額以“計稅銷售數量”減至0為限,當期不足扣減或未扣減的,可結轉下期扣減。
(2)按規(guī)定準予扣減的外購應稅產品購進金額,當期不足扣減或未扣減的,可結轉下期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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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會考試《稅法》科目知識點“資源稅銷售額、銷售量的扣減——體現“稅不重征””相關內容,以下為稅法科目的章節(jié)習題,學練結合,快來打卡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注會《稅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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