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與金融租賃公司_中級經濟師《金融》章節(jié)重難點跟學!
思路決定出路,氣度決定高度,細節(jié)決定成敗,性格決定命運。中級經濟師考試中《金融》是十大專業(yè)科目之一,下面為同學們準備了第六章“信托公司與金融租賃公司”的重難知識點,內容源自武小唐老師知識點筆記,正在備考的同學們快快跟學起來吧。
第六章 信托公司與金融租賃公司
考點1:信托
我國《信托法》對信托的定義 | (1)信任和誠信是信托成立的前提和基礎 (2)信托財產是信托關系的核心 (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或者處分信托財產——區(qū)別于一般委托代理關系的重要特征 (4)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信托事務 |
信托的基本特征 | |
信托財產權利與利益相分離 | 所有權在受托人與收益人之間的分離 (1)受托人可以享有信托財產的所有權 (2)這種財產所有權是嚴格受限的,受托人不能從自己的利益出發(fā)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 |
信托財產的獨立性 | 信托財產獨立于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 信托財產獨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財產 信托財產獨立于受益人的固有財產 原則上對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zhí)行 |
信托的有限責任 | 受托人僅以信托財產為限承擔有限清償責任 |
信托管理的連續(xù)性 | —— |
信托的構成要素 | |
(1)信托當事人 | 委托人: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受托人:自然人、法人 受益人: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
(2)信托行為 | 合法設定信托的一種復合法律行為,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設立信托意思表示行為,也包括委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人的行為 |
(3)信托財產 四個條件 | 合法性、確定性、積極性、流通性 此外,委托人及其受贍養(yǎng)人的生活必需品等不能作為信托財產設立信托 |
(4)信托目的 | 自益信托:委托人的利益 他益信托:委托人以外的特定人的利益 公益信托:公共的利益 |
信托的種類 | |
根據(jù)受托人身份不同 | 民事信托:由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人擔任受托人的信任 商事信托:以營利為目的,將信托作為業(yè)務經營活動的機構擔任受托人的信任 |
根據(jù)信托利益歸屬不同 | 自益信托:委托人本人作為受益人 他益信托:委托人以外的人作為受益人 |
根據(jù)信托設立目的不同 | 私益信托:實現(xiàn)本人或其他特定人利益 公益信托:以公共利益為目的 |
根據(jù)委托人人數(shù)不同 | 單一信托:委托人受托人一對一 集合信托:多對一 |
根據(jù)信托關系設立法律基礎不同 | 自由信托:契約信托和遺囑信托 法定信托:鑒定信托和強制信托 |
根據(jù)委托人性質不同 | 個人信托、法人信托、個人與法人通用信托 |
根據(jù)信托涉及的地理區(qū)域不同 | 國內信托、國際信托 |
信托的設立 | |
設立信托條件 | ①合法信托目的;(前提條件)②信托財產明確合法;③信托文件采用書面形式;④依法辦理信托登記 |
設立方式 | 以書面形式設立信托有兩種常見的方式: 合同和遺囑。信托合同是信托設立最常見的方式 |
信托登記 | 信托產品名稱、信托類別、信托目的、信托期限、信托當事人、信托財產、信托利益分配等信托產品及其受益權信息和變動情況 信托登記的類型包括:信托預登記、信托初始登記、信托變更登記、信托終止登記和信托更正登記 |
信托文件的內容 | (1)信托目的 (2)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4)信托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5)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方式、方法 |
信托的管理 | |||
(1)信托財產的管理(信托管理最重要的) 受托人可采取投資、租賃、貸款等方式對信托財產合理運用,獲取收益 | |||
信托財產的處分包括: | |||
事實上處分 | 消費 | 生產和生活的消費 | |
法律上處分 | 轉讓 | 處分財產所有權:買賣,贈予 處分債權和其他財產權:轉讓債權、免除債務等 對財產權做出限制或設定負擔的行為:抵押、質押 | |
(2)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三方當事人中,受托人處于中心位置 | |||
受托人權利 | 按照信托文件規(guī)定,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權利 | ||
為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獲取相應報酬的權利 | |||
因處理信托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和負擔的債務,要求從信托財產中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span>但因受托人違背管理職責或處理信托事務不當造成的損失除外 | |||
受托人義務 | 遵守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 ||
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 |||
將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并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 |||
委托人的權利 | 擁有的最主要的權力是信托財產的授予權 | ||
了解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要求受托人做出說明的權利 | |||
要求變更信托財產管理辦法、對信托財產的強制執(zhí)行提出異議的權利 | |||
準許受托人辭任及選任新受托人的權利 | |||
當委托人是信托利益的唯一受益人時,有解除信托的權力 | |||
有變更受益人或處分信托受益權的權利等 | |||
委托人的義務 | 委托的財產須合法,并簽訂相應的契約或合同 | ||
受益人的權利 | 承享委托人所享有的各種權利 | ||
依法轉讓和繼承信托受益權 | |||
將信托受益權用于清償?shù)狡诓荒軆斶€的債務 | |||
信托終止時,信托文件未規(guī)定信托財產歸屬的,受益人最先取得信托財產 | |||
當信托結束時,有承認最終決算的權利,只有當受益人承認信托業(yè)務的最終決算后,受托人的責任才算完成 | |||
受益人的義務 | 由于不是因為自己的過失而蒙受損失時,受益人有義務接受受托人提出的費用要求或補償損失的要求,在信托收益中予以扣除。除非受益人放棄收益權利 |
信托市場的運行體系 | |
需求主體 | 需要通過信托方式進行財產轉移和財產管理的人 即信托委托人,主要包括個人和機構兩大類 |
供給主體 | 能夠接受委托人委托,以信托方式管理委托人財產的信托受托人。擔任受托人提供系統(tǒng)服務的主體包括個人、普通機構和信托機構(信托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 個人、普通機構擔任受托人,不以營利為目的,屬于民事信托受托人 信托機構以營利為目的,屬于營業(yè)信托受托人 目前,我國信托市場的供給主體主要是信托公司 |
資金運用主體 | 信托資金需求者和使用者 主要包括政府、金融機構和工商企業(yè) |
信托公司的設立、變更與終止 | |
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 |
籌建 | 籌建期為批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未能按期籌建的,可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
開業(yè) | 信托公司應當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6個月開業(yè);不能按期開業(yè)的,可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
變更終止 | 我國信托公司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時,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約定采取投資、出售、存放同業(yè)、買入返售、租賃、貸款等方式進行 不得以對外借款為目的將信托財產用于質押 |
信托公司的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 | |
(1)信托公司實行凈資本管理 信托公司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2億元 凈資本不得低于各項風險資本之和的100% 凈資本不得低于凈資產的40% | |
(2)凈資本等相關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guī)定標準,銀監(jiān)會可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信托公司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計劃、方案,明確整改期限 要求信托公司采取措施調整業(yè)務和資產結構或補充資本,提高凈資本水平 限制信托公司信托業(yè)務增長速度 | |
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措施: 限制分配紅利 限制信托公司開辦新業(yè)務 責令暫停部分或全部業(yè)務 | 對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繼續(xù)惡化,嚴重危及該信托公司穩(wěn)健運行的 采?。?/span> 責令調整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責令停業(yè)整頓;依法對信托公司實行接管或督促機構重組,直至予以撤銷 |
信托的功能:
(1)財產管理功能——信托業(yè)首要和基本的功能。
(2)融通資金功能。
(3)社會投資功能。
(4)風險隔離功能。
(5)社會公益服務功能。
考點2:租賃
租賃特點 | 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資金與實物相結合基礎上的分離 融資與融物相結合——商品形態(tài)與貨幣形態(tài)相結合,具有信用和貿易雙重性質 租金分期支付:與銀行信用大多采用到期還本付息的支付方式不同,租金的償還一般采取分期回流的方式 |
類別 | (1)租賃服務:包括各種有形資產、非金融類無形資產的短期租賃和長期租賃 短期租賃:機動車、休閑體育設施、個人和家庭用品的租賃 長期租賃:商業(yè)經營常用的機械設備、運輸設備、知識產權資產及類似產品的租賃 |
(2)融資租賃: 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 | |
功能 | (1)融資與投資是融資租賃的基本功能 (2)產品促銷與資產管理是融資租賃的擴展功能 資產管理功能體現(xiàn)在: ①通過經營性融資租賃達到表外融資的目的 ②售后回租,實現(xiàn)資產轉換,使企業(yè)固定資產變現(xiàn),減少固定資產占用,提高企業(yè)收益率 ③可使承租人更有效地使用設備,減少設備閑置浪費,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
融資租賃 | (1)在租賃期間內,承租人按合同規(guī)定分期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租賃設備的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在租期內享有設備的使用權 (2)租賃期滿,設備可由承租人留購、續(xù)租或退回出租人 (3)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的區(qū)別: 融資租賃的出租人通常不承擔租賃物的余值風險,而經營租賃的出租人一定要承擔租賃物的余值風險 融資租賃實質上轉移與一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是以融通資金為直接目的,以技術設備等動產為租賃對象,以經濟法人(企業(yè))為承租人 |
融資租賃合同及其特征 | |
定義 |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
特征 | (1)融資租賃合同是諾成、要式合同 (2)融資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3)融資租賃合同是不可單方解除的合同,即使在發(fā)生不可抗力情況下 |
當事人 | 權利與義務 |
出租人 | ①購買租賃物的義務 ②在租期內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 ③按合同規(guī)定收取租金的權利 ④合同期滿,若承租人不續(xù)租或留購,有收回租賃資產的權利 ⑤根據(jù)合同及時支付貨款 ⑥保證租期內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充分使用權 |
承租人 | ①對租賃標的物及供貨方有選擇權 ②在租期內享有租賃物的使用權 ③租賃期滿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的權利 ④依合同規(guī)定支付租金的義務 ⑤按照正常方式使用并負責租賃物的維護與保養(yǎng)的義務 |
供應商 (出賣人) | ①收取貨款 ②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 ③出賣人對租賃物的質量有保證責任 ④租賃物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出賣人應按約定承擔責任 |
我國融資租賃市場及其體系 | |||
融資租賃公司 | 定位于 | 優(yōu)勢 | 劣勢 |
銀行系 | 服務特大型企業(yè)和項目 | 資金實力雄厚、融資成本低、客戶資源豐富、企業(yè)信用信息量大 | 受監(jiān)管制約較多、缺少靈活性 |
廠商系 | 服務母公司的特定銷售對象 | 具有較高的設備制造和維修的專業(yè)能力、完善的市場營銷網絡、廣泛的客戶群體和了解客戶經營的能力 | 融資成本相對較高 |
獨立第三方 | 以為中小企業(yè)服務為主 | 受監(jiān)管約束少、靈活性高、創(chuàng)新能力強 | 融資成本相對較高、企業(yè)信用信息量較少 |
金融租賃公司與融資租賃公司的區(qū)別 | ||
區(qū)別 | 金融租賃公司 | 融資租賃公司 |
行業(yè)劃分不同 | 屬于金融業(yè)中的其他金融業(yè),因此金融租賃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放款單位) |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yè)中的租賃業(yè),因此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借款單位) |
業(yè)務內容不同 | 可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經營正常后可進入同業(yè)拆借市場 | 只能從股東處借款,不吸收股東存款,也不能進入銀行間同業(yè)拆借市場 |
租賃標的物范圍不同 | 租賃物為“固定資產”,實際監(jiān)管中面臨窗口指導,需適時調整固定資產的經營范圍 | 融資租賃企業(yè)開展融資租賃業(yè)務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 |
風險管理指標不同 | 按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進行風險控制 | 按“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的要求進行風險管理 |
金融租賃公司設立 |
經營融資租賃業(yè)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在公司名稱中應當標明“金融租賃”字樣 |
依相關法律法規(guī)在中國境內自由貿易區(qū)、保稅地區(qū)及境外,為從事特定領域融資租賃業(yè)務而設立專業(yè)化租賃子公司 |
在我國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具備的條件 | |
章程 | 有符合《公司法》和銀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公司章程 |
發(fā)起人 | 有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發(fā)起人 |
資本 | 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
從業(yè)人員 | 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并且從業(yè)人員中具有金融或融資租賃工作經歷3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于總人數(shù)的50% |
風控體系 | 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
技術信息 | 建立了與業(yè)務經營和監(jiān)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yè)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guī)的信息系統(tǒng),具備保障業(yè)務持續(xù)運營的技術與措施 |
場所設施 | 有與業(yè)務經營相適應營業(yè)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
業(yè)務種類 | |||
公司自擔風險的融資租賃業(yè)務 | |||
直接租賃 | 轉租賃 | 回租 | |
以收取租金為條件,按照用戶企業(yè)確認的具體要求,向該用戶企業(yè)指定的出賣人購買固定資產,并出租給該用戶企業(yè)使用的業(yè)務 分直接購買和委托購買 | 以同一固定資產為租賃物的多層次的融資租賃業(yè)務。在轉租賃交易中,上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同時是下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在整個交易中被稱為轉租人 分直接購買和委托購買 | 出賣人和承租人是同一人的融資租賃。金融租賃公司以買受人的身份,同作為出賣人的用戶企業(yè)訂立以用戶企業(yè)的自有固定資產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或所有權轉讓協(xié)議。同時,金融租賃公司又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為承租人的該用戶企業(yè)訂立融資租賃合同 | |
公司同其他機構分擔風險的融資租賃業(yè)務 | |||
聯(lián)合租賃 | 杠桿租賃 | ||
多家有融資租賃資質的金融租賃公司對同一個融資租賃項目提供租賃融資,并由其中一家租賃公司作為牽頭人 | 融資租賃項目中大部分租賃融資由其他金融機構以銀團貸款的形式提供 | ||
公司不擔風險的融資租賃業(yè)務 | |||
委托租賃:融資租賃項目的風險和收益全部歸委托人,租賃公司則依據(jù)約定獲取由委托人支付的報酬 |
金融租賃公司的資金籌集與盈利模式 | ||
金融租賃公司籌資模式 | 金融租賃公司可以通過自有資金、銀行信貸資金、委托租賃資金、信托資金、上市等方式進行資金籌措 同時作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發(fā)行金融債券融資 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含)以上的定期存款 進入銀行間同業(yè)拆借市場獲得資金 | |
金融租賃公司盈利模式 | (1)債權收益 | 租金收益與資金成本之間的直接利差收益,是最主要的盈利模式 |
(2)余值收益 | 金融租賃公司通過設備回收再出售或者再次租賃獲得的價差收入 | |
(3)服務收益 | 出租人為承租人提供租賃服務時收取的手續(xù)費、財務咨詢費、貿易傭金等服務費 | |
(4)運營收益 | 金融租賃公司通過資金統(tǒng)籌、財務杠桿運用、金融產品組合和規(guī)模經營等運營方式獲得的收益 |
金融租賃公司面臨的風險及管理 | |
面臨的風險主要有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政策風險和技術風險等。其中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和市場風險是金融租賃公司面臨的最主要風險類型 | |
資本充足率 | 資本凈額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國務院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最低監(jiān)管要求 |
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 | 金融租賃公司對單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資租賃業(yè)務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30% |
單一集團客戶融資集中度 | 對單一集團的全部融資租賃業(yè)務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
單一客戶關聯(lián)度 | 對一個關聯(lián)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yè)務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30% |
全部關聯(lián)度 | 對全部關聯(lián)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yè)務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
單一股東關聯(lián)度 | 對單一股東及其全部關聯(lián)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金融租賃公司的出資額,且應同時滿足《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對單一客戶關聯(lián)度的規(guī)定 |
同業(yè)拆借比例 | 同業(yè)拆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0% |
(注:以上內容源自武小唐老師知識點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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