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的適用范圍包括哪些方面
精選回答
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1.平等主體的公民。
2.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
3.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4.要注意的是“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撫養(yǎng)、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1)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首先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沒有仲裁協(xié)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組織不予受理。
(2)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仲裁機構和仲裁員。
(3)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xié)議后,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xié)議作出仲裁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請求。
(4)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予調解。
2.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
3.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
4.一裁終局原則
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zhí)行的,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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