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考點: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
>>>量身定制 穩(wěn)步提升—選擇高端私教班 無分數(shù)限制不過退費!<<<
>>>東奧品質—2017稅務師考試精品保障班火熱招生中!<<<
早春三月,正是學習好時節(jié)!東奧小編每天為您提供2017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實務》知識點,讓您保持良好學習狀態(tài),TA考生成為東奧學員后可以查看全部知識點內容。
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
1.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和解終止行政復議的,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行政復議;
2.行政復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3.申請人不履行行政復議調解書的,由被申請人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稅務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
【例題1?簡答題】某企業(yè)因涉稅問題與主管稅務機關發(fā)生爭議,擬提請稅務行政復議,現(xiàn)向稅務師事務所咨詢,作為稅務師,請告知該企業(yè)負責人如果書面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應在復議申請書中載明哪些事項?
【答案】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聯(lián)系電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聯(lián)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被申請人的名稱;
(3)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4)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5)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例題2?簡答題】李某的個體餐館2012年2月開業(yè),因一直未申報納稅,縣地稅局幾次通知其申報,其拒不申報。2012年10月14日縣地稅局稽查核定該餐館欠繳稅款5萬元,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補交稅款和加收滯納金,并處以罰款10萬元的決定,并送達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李某認為罰款過重,于2012年10月27日僅向稅務機關繳納了稅款和滯納金,并于同年11月14日以自己的名義,郵寄了行政復議申請書。行政復議機關以李某未繳納罰款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決定,并書面通知了李某。
問題:
1.縣地稅局的處罰是否正確?說明理由。
2.李某能否作為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李某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被申請人、行政復議機關分別是誰?
3.李某應于多長時間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4.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決定是否符合規(guī)定?說明理由。
【答案】
1.縣地稅局的處罰正確。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構成了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所以,本題中縣地稅局的處罰是正確的。
2.李某可以作為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為縣地稅局。行政復議機關為市地稅局或縣級人民政府。
3.李某應當在知道縣地稅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4.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的決定不符合規(guī)定。繳納罰款不是必經復議的程序,所以行政復議機關以李某未繳納罰款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不符合規(guī)定。
【例題3?簡答題】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于2011年4月11日到甲加工企業(yè)稽查,發(fā)現(xiàn)甲加工企業(yè)在2011年1月至3月期間,少繳增值稅280 000元?;榫志图准庸て髽I(yè)的行為作出稅務處理決定,要求其自接到稅務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補繳增值稅280 000元?;榫钟?011年4月20日將稅務處理決定書送達甲加工企業(yè);甲加工企業(yè)于5月20日將稅款繳納入庫,但由于對稅務局決定存在異議,于5月21日向市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市國家稅務局對甲加工企業(yè)的行政復議申請進行了審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決定。
問題:
(1)市國家稅務局是否應該受理甲加工企業(yè)的行政復議申請,并說明理由。
(2)甲加工企業(yè)是否可就不予受理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并說明理由。